我是2011年2月份辞职的,那我的工伤一次性赔偿是按哪一年的,我们单位说是按新的标准?

2024-12-21 19:04:07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如果是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11年的执行,如果是完成的按10年执行,你看看是什么时候鉴定完毕的

回答2:

如果单位自工伤之日起到你离职之日止一直在给你支付工资,你的赔偿一般得从离职之日起计算;如果单位自工伤之日起到你离职之日止没有再支付你工资,你的权利请求一定要从受伤之日起算。

回答3: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我不知道你的工伤鉴定是多少级,你按上面的标准自己查一下吧。而且,新的政策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问题,还没有最终确定标准。
如果你是北京市的,那么,离职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目前都是单位给的,每级5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北京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好像是4200元,那么十级是21000元。九级是42000元,以此类推。
如果你不是北京市的,我就不知道了,你可以去当地的社保部门问一下,就是发给你工伤证的那个部门。记住,是政府部门,不是单位的人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