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公司工作快一年了,还没有和我签劳动合同,现在打算辞职,可以要求公司补偿么?

2025-01-25 16: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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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款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三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3.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满一个月未满一年这段时间内每个月双倍的工资。

回答2:

劳动者主动辞职,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但是单位应当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逾期未签订的,从第二个月起应当支付双倍的工资报酬,您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

回答3:

完全可以可参照《劳动合同法》

回答4:

那就等超过一年,先别辞职,超过一年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别人想签都签不到,之后补偿金额就更高了,你自己看下《劳动合同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