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土地没有60年不变的政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耕地的承包经营期限是30年。
2、农村妇女嫁往外地的,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继续享有原承包地,村集体不得收回。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村集体可以收回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根据1985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也就是说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在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和合法遗嘱指定的(含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人,或者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声明放弃,或者依法剥夺继承权的情况下,才享有继承权。因此这个妇人有没有权利要看那一点点地方是谁留下的 是她父母还是她哥哥?籍此才能判断她是否在继承人的范围之内 具体合不合理有没有权利是法院判的 不过看你说的情形 她外嫁几十年而且嫂子早年丧夫又带两个幼子 法院会据实际情形作出合理判决的 公道自在人心
30年不动,从1995年下半年开始的。1995年以前的自留地在1995年的第二次土地改革后就不存在了。以1995年划分为准。
农村自留地是1961年10月1日以前岀生的[要户口在当地、之前户口迁岀没有]都分自留地:自留地长期不变[生不加死不减]: [农村人民公社修改草案条例]查找:
自留地是给本村有户口的人的,如果已经将户口迁到外地,外嫁村妇是没有权利要自留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