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案例

2024-12-24 12: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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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本案法律适用。本案本票的初手倒卖、两次背书转让均发生在大陆境内,持票人、背书人为中国的银行或公司,而本票所记载的出票人和付款债务人为香港某银行,具有涉外因素。根据《票据法》第98条、99条和101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有关本票的出票、付款提示期限应适用香港的法律,而有关本票的背书及非票据法上的关系,则应当适用我国大陆法律。�

2.本案本票效力认定。票据是要式证券,它必须具备票据法规定的形式。票据形式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要求,是认定票据有效与否的唯一标准。无效票据产生的原因是票据上的记载事项违反票据法的规定,它具体体现为两种情况:一是票据上的记载事项不齐全,从而引起票据无效;二是虽然票据上的记载事项齐全,但其记载不符合票据法的规定,从而引起票据无效。反之,只要票据在形式上符合票据法的要求,票据即生效力,至于出票人有无票据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鉴章是否真实等均不能引起票据的无效。�

本案中的两张本票并不欠缺法定应记载的事项,从形式上说,符合票据法要求,应认定为是有效的。不能因为该本票实际上并不是由香港某银行作出的而否定其效力。这是因为,其后的票据受让人不可能从票据的形式及文义来判断出票行为的实质情况,为保护善意票据受让人的利益,维护票据的流通性,此时应适用票据行为独立性原则,即出票行为因欠缺实质要件而无效的,并不导致票据无效,也不影响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