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被执行涉嫌合同诈骗是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以下简称“原判”)中所涉的合同,还是与执行案件以外的合同诈骗犯罪?如果是前者,那要先确定原判所涉的合同是否涉嫌犯罪。
一、原判所依据的合同,如果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在此,不包括程序违法的情形)。
(一)假如原判所依据的合同,正是被执行人涉嫌犯罪的合同。
1、应当先审查民事纠纷是否应当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前提。因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实体事实虽涉嫌刑事案件,但是不都是要以刑事案件处理结果为前提。也就是说,原判所涉的合同,有可能涉及刑事案件,但是确定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是必须以刑事案件处理结果为前提的,民事案件诉讼可以不必中止,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
2、如果原判所涉合同涉及刑事案件,且需要以刑事案件审理为前提,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可以分两种情况处理:
(1)、终结执行程序,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原判案件进行重审,如果确需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可裁定撤销原判,将民事案件中止。待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恢复民事诉讼程序。
(2)、中止执行程序,待刑事案件审理结果,如果不影响民事案件,则恢复执行,如果影响民事案件,则参照(1)。
二、如果被执行人所涉的合同诈骗与原判无关,则另案刑事案件处理,与民事执行无关。执行程序仍然继续。
公安的要求是合理的。
因为一件事情只能经一次司法处理,如果以民事法律关系处理且是正确的,当然不能再以合同诈骗罪立案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发现经济犯罪嫌疑,与人民法院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实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复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时,通报相关的人民检察院。
第十二条 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一)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撤销该判决、裁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
第十三条 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与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如果不属同一法律事实,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立案侦查,但不得以刑事立案为由要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中止审理或撤销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