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该起诉状基本清楚,无需做太多调整;民事起诉状只要能说清楚主张及所依据事实理由即可,无需过多渲染,关键看证据事实。
其次,针对几个细节问题,调整如下: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x,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进贤县x 电话:xxxx
被告xxx,女,1987年11月2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进贤县x。电话: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彩礼12000元及金戒指1枚、金项链1根、金手镯1个;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7月26日订婚,订婚后无法建立感情。由于订婚前原被告双方相互了解不够多、不存在恋爱感情基础,遂在双方父母的要求和安排下进行订婚。原告并实际向被告交付了彩礼12000元及金戒指1枚、金项链1根、金手镯1个。
然而,订婚后发现原被告两个人性格不合,两人在一起不能面对问题商量着一起解决,无法充分的沟通及说话不诚实等原因分开,无法建立感情。现两人由于种种原因,关系不和、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订婚关系名存实亡。故被告取得上述财物,依法应返还原告。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民法通则及婚姻法有关司法解释等的规定,原告特此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如原告所诉。
此致
进贤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2010年3月3日
最后,关于证人证言,最好要求出庭作证:
证明
本人系XXX与XXX相识的介绍人(媒人),XXX经介绍与XXX相识后,在建立感情之前,双方办理订婚,XXX委托本人将12000元及金戒指1枚、金项链1根、金手镯1个转交给XXX,作为订婚彩礼及信物,本人业已将上述财物实际交付给XXX。
以上事实属实。
证明人:XXX
年月日
证人证言尽量简单,能说清楚事实即可。
关于金饰的购买凭证,若卖方没有发票、收据,可要求补开,或补充提供有关买卖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