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予定罪: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②向三人以上行贿的;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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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在刑法上是比较简单的,给你的答案也比较确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与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以行贿罪论处”,需要注意的是此处行贿人只要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愿望即可构成此罪,不要求实际上取得了不正当利益。在被动受贿的场合(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主动索要的场合),只给予了财物,却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罪。在主动行贿的场合,即使事后具有索回财物的意思也不影响此罪的成立。
为牟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不构成行贿罪,但对方构成受贿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行贿人主动自首的,可以视情况,减轻或免除处罚,此处是为了打击受贿行为,所以自首后的减轻力度要大于对其他罪名自首后的惩罚减轻力度。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行贿罪是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犯罪。送礼价值达到11万,已经构成行贿罪。
《刑法》还有以下规定,若是由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索或者勒索所得财物,并且没有给行为人谋取利益的,则不以行贿罪论处。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如果留有能够证明是你那个朋友送的证据,很遗憾的告诉你,已经构成行贿罪而且11W不是一个小数目,估计能判个年把吧。。。先去调查一下,找找人,看看有没明确行贿证据,再作打算。
有把柄的话,还是坦白自首比较好点,这样的话最多罚点钱和教育,总比直接进宫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