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如果你父亲不是在危急情况下,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做的口头遗嘱,那么是无效的。参考法条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至于那个房子是否由你全资购买已经没有意义了,因为产权属于你父亲,即使是你全资购买,也一样算作遗产,需要经过法律程序由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
房子归房产证上的人——”父亲“所有,是毋庸置疑的。楼主问的应该是口头遗嘱的法律效力问题。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所以,我们可以理解为:如果有两个以上的人作证,说曾经共同见证”父亲“立下遗嘱说房子全部由”儿子“继承,则这个遗嘱是有效的,房子应当全部归”儿子“继承。
是否能提供购房时,儿子全资购买的证据很关键。
口头承诺除非有无关联第三方在场或者律师,否则无效!
还有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等问题,能否对继母形成继承上的限制。
口头遗嘱,是否有其他人在场证明这一点?而且你当时出全资是否有相关证明,如果都有的话,你继母拿不到的
建议要求确权,认定房产为儿子所有。
这样房产不属于遗产继母无继承权。
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材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