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约定!企业承担全责,给了200也是白给;
2、合同有效,只是该社保约定条款无效;
3、不需要赔偿,《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约定培训服务期、竞争行业限制这两情形要做赔偿,其他归民事纠纷。
1、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因此,你们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
2、即使是书面协议约定的上述情况都属于无效约定,更何况口头约定呢?
3、如果你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在2008年前,该约定有效,如果是在2008年后则无效。
由于在缴纳社会保险问题上存在争议,建议你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先书面通知公司准备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做好相应的交接工作。三十天届满,无论老板同意与否,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解除。
5、如果劳动合同是在2008年后签订的,直接走人并非不可,无需赔偿所谓的2000元,但可能被扣除当月的工资。
很明显你们之间的约定是无效的,企业承担全责;合同有效,只是该社保约定条款无效;不需要赔偿,《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约定培训服务期、竞争行业限制这两情形要做赔偿,其他归民事纠纷。
如果你有时间陪这位老板玩呢,可以去监察大队举报要求企业给您补缴各项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如果你只是想了解这法律责任怎么分,我告诉你,这个分不清,就像两个人打架一样,都有错。到了仲裁上或者法庭上,肯定会偏向劳动者。2000元的问题,08年后肯定是不合法的。
合同的效力基本是认可的,有些不符合汗毛规定的当然是无效比如,保险的的事情。
回答你的问题。
1、这样的协议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工伤意外险,是强制险种,是公司必须要为员工购买的。其它的养老险等保险,是可以个人购买的。让你自己去购买的部分生效。工伤意外险,你们公司没有给你买,就是你们公司违法。
2、跟上述相同,部分合同条款是有效的。涉及到工伤意外险的条款无效(给两百块,不给你买保险)。
3、你1月29日提出辞呈,你算够30天的话,就可以自己走人,你们老板就算告也告不赢你。不需要赔偿2000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