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出变更劳动合同,但员工不同意变更。公司认为员工不同意变更就视为员工辞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

2024-12-15 09:3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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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公司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属于单方面的变更行为,但员工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变更与否。同意变更时,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而员工不同意变更,则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的情况,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不能够接受的。

回答2:

1、不对
2、单位无权单方面变更合同
3、单方面变更行为无效
4、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要进行经济补偿

回答3:

公司找事。。。

回答4: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据此,在没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下,单位单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无法与劳动者达成一致的,劳动合同不得变更,不能视为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单位在劳动合同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如果公司提出变更劳动合同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条件的,公司无法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变更达成一致的。也应属于单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法定条件的前提,也应由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