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作为公司的出纳,代表公司给对方出具的收据,与公司业务相关,且对方知道你是公司的出纳,则你出具的收据是有法律效力的。对方可以向你的公司追索。
这如同业务员出差在外,印章不在身上,代表公司开具收据原理相同。
这有个风险就是,如果公司其他股东团结起来或公司管理层不认可(这个不要不相信会发生,在国内受托责任不能尽责的很多,比如那个可恶憎狞的陈晓),大家都说没公司没入账的话,你个人要支付款项而且还可能承担牢狱之灾。
所以,最稳妥的就是,如果是公司的业务,你就都要有印章,你作为经办人可以签名。
至于是否有会计上岗证就与本问题无关了,无须赘言。
看你是做什么的法律效用,打官司应该是承认的,但是你违反了会计法,股东不能做出纳的。这个收据只能证明你收了人家货款,不能证明公司收的。
收据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你虽然是股东,这个东东税法也是不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