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项重要内容,隐私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有:(一)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侵权人应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受害人还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同时《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1,宪法中有对人格权的保护,人格权中包括隐私权........
2,刑法分则中有一些罪名是对隐私权的保护,比如:第252条的侵犯通信自由罪/第263条的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等......
3,隐私权实际主要应该由民事法律来规范,因为,隐私权毕竟还是具体人格权中的一种....多数情况不适合由公法来调整....然而,我国恰恰就在隐私权的民法保护上形成了空白,法律的缺位导致隐私权的保护无法可依....
4,民法保护是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一个薄弱环节,急需加强.常见的隐私侵权行为有非法获取、利用、传播他人隐私,以及非法侵扰他人私生活空间等.隐私侵权民事责任应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为主要责任形式.目前,我国应当在立法、司法、法制教育等方面加强和完善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5,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属于形式保护,并不具备实质保护的条件,作为根本大法不可能细致到调整人身权种具体人格权的地步,而且,我国也没有所谓的宪法法庭....
6,刑法对于具体人格权的保护主要是严重侵犯人格权的情形,不具有普遍性,而且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从刑法的角度侵犯的客体并不十分重要.......
7,由于民法通则的薄弱,很多具体的人格权的保护都不是很彻底和具有针对性.....所以,快要出世的民法典才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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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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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司法解释和法规条理
总之我国隐私权保护还很不完善,很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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