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过了1994年2月1日还受法律保护么 及事实婚姻的财产分配问题

2024-12-15 09:31:42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第一,虽然从1994年2月1日起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是对在此时间之前已经形成事实婚姻状态并一直延续到此时间之后的情形还是做出了宽松的处理,即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这一规定较之上述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必须双方同居时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显然放宽了对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
第二,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其效力追溯至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第三,你母亲和X虽然一直同居但是并没有补办过结婚证,所以法律还是将其视为同居关系处理。
第四,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第五,既然是按同居关系处理,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双方也不会发生继承关系。所以X的赔偿金你母亲不享有继承权。

回答2:

事实婚姻的定义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因此,事实婚姻的特征是:
①男女双方都没有配偶
②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对外以夫妻相待,具有创设夫妻关系的目的性和公开性
③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
我国婚姻法规定:事实婚姻形成于1994年2月1日之前的,认定当事人之间形成夫妻关系。

1.他们属于事实婚姻
2.受法律保护
3按婚姻法的财产分配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如有帮助,望采纳~谢谢

回答3:

那位说了一大推法条法理的筒子,他老娘的条件符合实事婚姻,且满足是法律认可的实事婚姻,会产生与法律婚姻相同的后果,也就是配偶之间互有继承权,并非要补办结婚登记才能享有此权利。不要误导人家好么!

回答4:

属于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 财产分配的标准是原则上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