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庭暴力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证:
1、报警记录;
2、法医鉴定书;
3、报警时能够反应是丈夫打的证人证言;
4、到妇联、居委会的投诉资料和记录,调解书面材料;
5、施暴过程中的照片、录音;
6、能反映施暴者的医院病历;
7、施暴者誓言旦旦“不再打人”的悔过保证书等。
扩展资料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国外立法例以及被普遍认可的学界理论研究成果,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
1、身体暴力是加害人通过殴打或捆绑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行为;
2、性暴力是加害人强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受害人性器官等性侵犯行为;
3、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产生屈辱、恐惧、无价值感等作为或不作为行为;
4、经济控制是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 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 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家庭暴力
遭遇家庭暴力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证:
1、报警记录;
2、法医鉴定书;
3、报警时能够反应是丈夫打的证人证言;
4、到妇联、居委会的投诉资料和记录,调解书面材料;
5、施暴过程中的照片、录音;
6、能反映施暴者的医院病历;
7、施暴者誓言旦旦“不再打人”的悔过保证书等。
什么是家庭暴力?
《婚姻法解释(一)》第1条界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暴力行为的表现形式依照上述司法解释有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及其他手段,比如禁闭、冻饿、凌辱人格、精神恐吓、性暴虐等。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情节的,可以被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该判决离婚。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在家庭暴力取证的时候受害方可以注意收集以下证据,这些证据是证明家庭暴力的有效证据,也是经常被法院所认可的证据。1、证人证言。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员目睹到,比如说小区的保安,比如说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还有保姆或者是邻居等等。2、报警记录。如果家庭暴力发生后,曾经报过警,那么警方那里会有出警记录,通常警方对家庭暴力的处理会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会在派出所对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别进行问话,并制作笔录。3、验伤报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如果受害人受伤了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法医鉴定的介绍信,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同时受害者需要及时的到医院进行治疗,那么治疗时还会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收据以及病例。这些书证都应当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续性治疗,有关书证也应当妥善的保存。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