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办理流程、审批流程、财税办事流程全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简称"一般纳税人年检"),是指国家税务机关按年度对原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根据税法及有关规定,对其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进行审核,以确定是否保留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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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流程
(一) 一般纳税人年检,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统一组织,在每年年初以通告或通知的方式作出部署。年检的具体工作,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和直属分局负责实施。
(二) 一般纳税人下载《年检申请审核表》(一式四份)并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后,需签字盖章,附《税务登记证》副本、年度财务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表(年度汇总),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
(三)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年检申请审核表》及有关资料后,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四) 税务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一般纳税人,并在结果通知上加?quot;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分局(或××区、县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审批专用章"。《年检申请审核表》(其中一份)、《税务登记证》副本、年度财务报表等资料与结果通知书一并退还给一般纳税人。
(五) 年检合格的一般纳税人,凭《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通知书》,带好《发票领购证(簿)》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部门在两证(簿)上加贴年检合格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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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关政策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规定:
1、凡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以上的商业企业,以及年应税销售额30万元以上的非商业企业,且财务核算健全的,原则上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凡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以及年应税销售额30万元以下的非商业企业,均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务机关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办法确定征收率。
3、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是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比重在50%以上的。
办理事项:一般纳税人认定、取消、年检及升降级管理
国税局
办理事项:一般纳税人认定、取消、年检及升降级管理
审批形式:核准
办事程序:受理 核准
申报材料:认定:1、申请报告;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3、防伪税控联系单;
4、法人代表身份证、办税人员身份证及办税证复印;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银行帐号证明(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
7、购买保险箱发票复印件;
8、税务代理、咨询证书;
9、纳税人的经营场地证明(参照新办);
10、财务报表(提供申请前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11、有关合同、章程;
12、对外地驻绍分支机构构还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的国税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效证照材料、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年审: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增值税一般纲税人资格证书》;
3、发票领购薄;
4、上一年度企业的损益表、负债表等财务报表;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类管理申请表》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年审费30元,其他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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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
办理审批、许可、登记业务的机构全称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上海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办理。 单位 办理联系电话
办理审批、许可、登记业务的法定期限或规定期限
一般纳税人年检的起止日期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办对象办理此项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在每年3月1日或税务机关规定的年检开始之日前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 申办对象在办事过程中应做的事项和应当准备的材料
(1)每年年检开始前,一般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年检申请审核表》,按申请表中各栏目逐项填写完毕,签字盖章。
(2) 纳税人将填写好的《年检申请审核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以下资料:
1)国税税务登记证照材料副本;
2)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3)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表(年度汇总);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年检申请审核表》及上述资料,按规定进行审核,作出年检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一般纳税人,并将《年检申请审核表》(其中一份)、国税税务登记证照材料副本、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等资料退还给一般纳税人。
(4)年检合格的一般纳税人,凭《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通知书》,带好国税税务登记证照材料副本和《发票购用印制簿》到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部门在上述“证、簿”上加贴“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XXXX年)”标识。 办事机构审批、许可、登记业务的流程
(1) 每年年检开始前,一般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年检申请审核表》,按申请表中各栏目逐项填写完毕,签字盖章。
(2) 纳税人将填写好的《年检申请审核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资料。
(3)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年检申请审核表》及上述资料,按规定进行审核,作出年检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一般纳税人,并将《年检申请审核表》(其中一份)、国税税务登记证照材料副本、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等资料退还给一般纳税人。
(4)年检合格的一般纳税人,凭《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通知书》,带好国税税务登记证照材料副本和《发票购用印制簿》到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部门在上述“证、簿”上加贴“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XXXX年)”标识。 办理审批、许可、登记业务应缴纳的费用数额及依据
(1) 收费标准
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次收费人民币50元整。
(2)收费依据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申请核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证照收费的函〉的复函》(沪价行[1996]147号,沪财综[1996]27号)。
办理审批、许可、登记业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发文机关、文号、发文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第134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93]财法字第038号)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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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办理审批、许可、登记业务的机构全称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上海市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办理。 办理审批、许可、登记业务的法定期限或规定期限
对企业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 申办对象办理此项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1)凡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商业企业,或者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非商业企业,且财务核算健全的,原则上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人。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是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比重在50%以上的。
(2)对新办企业,一般要待正式营业满半年后方可申请认定,税务部门根据其销售额的大小和会计核算的情况,再确定其是否作为一般纳税人。对一些投资规模较大、预计销售额比较大、财务力量比较强、单独设置财务会计部门的新办企业,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开业满一年后,应根据实际年应税销售额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手续。 申办对象在办事过程中应做的事项和应当准备的材料
(1)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照材料、资料:
1)营业执照;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帐号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照材料、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证照材料、资料进行初审,不同意纳税人申请的,将材料退回纳税人;同意纳税人申请的,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3)纳税人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连同有关证照材料、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办事机构审批、许可、登记业务的流程
(1)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有关证照材料、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证照材料、资料进行初审,不同意纳税人申请的,将材料退回纳税人;同意纳税人申请的,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3)纳税人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连同有关证照材料、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办理审批、许可、登记业务应缴纳的费用数额及依据
(1)收费标准
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次收费人民币50元整。
(2) 收费依据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申请核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证照收费的函〉的复函》(沪价行[1996]147号,沪财综[1996]27号)。 办理审批、许可、登记业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发文机关、文号、发文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第134号令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93]财法字第038号)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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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
一、业务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
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必须主动提出申请,向增值税征收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二、业务流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请认定,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和直属分局负责实施。
2、纳税人下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并按要求填列后,需一并提供书面申请、工商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国税)及其复印件以及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手续。
3、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及有关资料后,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4、税务机关作出认定结论后,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并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一份)工商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国税)退还给纳税人。
5、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应带好税务登记证副本(国税)和《发票领购簿》到税务机关,由税务部门在两证(簿)上加贴年检合格的标识。
三、相关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及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包括符合规定标准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2、从事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以上的纳税人。其中,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包括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指全部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批发或零售货物以外的销售额超过50%)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
(2)已开业的小规模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实际年应税销售额在上述规定标准以下、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
(3)新成立的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财务力量较强,会计核算健全的企业。
(4)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5)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6)加油站。
3、总分支机构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在同一地(市)的,由总机构统一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并统一申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4、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连续12个月内累计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次月,须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5、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6、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参加每年一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
四、相关机构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略)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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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征收率核定
一、业务概述
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征收率核定,是指国家税务机关按年度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商业企业,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年度销售收入的性质进行审核,以确定是否可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业务流程
1、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征收率核定,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统一组织,在年初以通知的方式布置征收率核定的具体工作,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和直属分局负责实施。
2、小规模商业企业下载《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申报审核表》(一式三份)并按要求填写后,需提供年度财务报表、税务登记证副本(国税)等资料及其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申报审核表》及有关资料后,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的认定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4、税务机关做出审核结论后,将签署意见后的《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申报审核表》一份退回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的纳税人可按4%征收率交纳增值税。
三、相关的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的规定:
1、小规模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中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在一般纳税人标准(180万元)以下的部分纳税人。
2、新开办的小规模企业,可暂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主营范围确定其经营性质,并确定其征收率。对一些经营性质难以确定的,一律作为非商业企业按6%征收率征收,待其开业满一年后,再按其实际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确定征收率。
3、原认定为增值税非商业企业,但上一年度货物批发或零售销售额超过企业全部销售额50%的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
4、上一年度已被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的纳税人,应对其上一年的销售收入性质进行审核,以确定当年是否可继续按4%征收率征收。
5、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的性质一年一定。即以小规模企业上一年度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来确定。
四、相关机构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略)
五、增值税小规模商业企业申报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