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租房抵扣:纳税人本人或者是配偶购买国内住房而需要支付首套房的房屋贷款利息的时候,可以选择由夫妻中的其中一方按照1000元/月来扣除,扣除的时间期限最长不可以超过二十年。
纳税人在自己工作城市如果没有住房而需要支付房屋租金的时候,并且是在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所确定的其他城市的,可以按照1500元/月来扣除。
除了这些的城市以外,若市辖区的户口人数已经超过了一百万的城市,可以按照1100元/月来扣除;若市辖区的户口人数没有超过一百万的城市,可以按照800元/月来扣除。若夫妻双方是在相同的城市工作的话,那么就是选择夫妻中的其中一方来进行扣除。
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想要享受住房租金转向附加扣除,需要按照要求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的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还有号码,或者出租方的单位名称以及纳税人识别号、租赁起止时间等等信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