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要注意的?

2024-12-26 23:5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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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要求: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录用条件的,用人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是企业与劳动者互相调研的过渡期,针对解雇试用期的职工(劳动者),法律法规试用期内不符录用条件的企业(用人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以付款经济补偿。与一般状况下企业的单方面解除权相较为,劳动合同法授予了企业在试用期内很大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支配权。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意的解除劳动者。

企业怎样在试用期内掌握好解除劳动合同的突破口,防止因违反规定解除而深陷纠纷案件?

一、有合理合法的试用期限期

企业在与劳动者承诺试用期时需严格执行工作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

1、以进行一定工作目标为时间的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限期不满意三个月的。

3、非全日制日制用人。

此三种情况不可承诺试用期。

承诺的试用期不必超出法定时限,假如承诺的试用期超出法律规定的限期,违反规定承诺的试用期早已执行的,由企业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薪水为规范,按早已执行的超出法律规定试用期的期内向劳动者付款赔偿费(劳动者试用期薪水的二倍)。

假如劳动合同只订立了试用期而没有实际限期的,试用期不创立。该试用期限期视作劳动合同的限期。

二、有确立的录用条件且能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录用条件

合理合法及确立的录用条件是企业履行解除权的前提条件!

1、确立所招聘职位的录用条件。

2、录用条件的主要内容应确立、实际(可量化分析),如专业能力、文凭、工作经历、专业能力、管理制度的遵循、出勤是不是合格等。

3、录用条件应向劳动者公示公告并且经过其签名确定,保存固定不动相对应的直接证据。

企业以试用期内不符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务必质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录用条件。可以证明的先决条件是企业须制订科学研究、有效、客观性的考核指标,不可以仅根据企业领导干部自己的主观性爱好。

三、在试用期内解除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一旦被证明不符录用条件,企业应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针对已过使用期限,企业没有在有效的期内履行解除权的。不管劳动者是不是合乎录用条件,视作合乎录用条件,企业将无法再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录用条件为由给予解除。

回答2:

如果您是用人单位一方,要明确您是依据劳动合同法39条中第一款、第二款内容来解除还是其他几种情形,如果是第一款、第二款内容,用人单位需要有证据证明劳动中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违反规章制度,不然容易构成非法解雇。
如果是劳动者提出我,提前三天向单位提出即可。

回答3:

试用期是没有签劳动合同的,只要证明自己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可以解除合同了,和人事部门沟通就可以了,需要注意自己的工资,注意自己的工作交接。

回答4:

首先应该注意试用期的期限问题,一定要注意合法合理,同时也应该得到员工本人的同意,这样才能够解除相应的劳动合同,还需要提前的通知工作人员,需要办理相应的离职手续,结清工资,同时单位也需要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和证据。

回答5:

一定要注意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签订的条件,确定的结果,还有里面的一些公司要求,实习期的情况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