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绝的,可以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即使是唯一的房产,也可以予以拍卖。
一、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不得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社会保险基金。
二、有权扣押、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资、股息、股利、租金收入、偶然所得等。
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应做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查封、扣押、冻结。
查封:法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加贴封条的的方式予以就地封存、禁止被执行人转移处分的一种执行措施;
扣押:法院将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运至有关的场所,从而使被执行人不能占有、使用、处分的执行措施。
四、房地产预查封
具体执行方法是:由法院发出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查封登记手续,待该房地产权属登记完结时即可转为正式查封。
五、可以拍卖被执行人财产。
条件:1、拍卖的物品必须已经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2、在财产被查封、扣押后,被执行人在执行员指定的期限之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3、符合拍卖条件。
六、以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情况:1、不适合拍卖,2、双方同意不需要拍卖。
七、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搜查。
八、对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采取强制措施。
九、法院可以对已经到期和预期的股息红利采取强制措施。
十、对其他投资收益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
1、《民事诉讼法》第111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民事诉讼法》第115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3、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根据刑法第313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