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2025-01-08 06:2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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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禁止经营者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是采用“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不正当竞争。

  1. 知名字号、境内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属《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企业名称范畴。被控侵权的企业名称包括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

  2. 名的企业简称或企业名称的简称,视为企业名称予以保护。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姓名应与市场有关。一些地方性法规将代表企业名称、姓名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视为企业名称或姓名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