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经商。
延安市纪委下发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通知》指出:
一是严禁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用公款(包括行政经费、党团费、老干部特需经费等)、贷款以及在职干部自筹资金,违规自办企业或与群众合办企业,不得在经济利益上与群众兴办的企业挂在一起;
二是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包括干部本人或以他人名义独自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商办企业;自己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从事中介活动谋取利益;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要担负起主体责任,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担负起监督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
扩展资料: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事业单位员工是否能经商,最好咨询单位有关部门看本单位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没有,则可以向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咨询以寻求更稳妥的处理方式,因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只有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才禁止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款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果满足本法第106条的规定应适用,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扩展资料: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1、从理论上说,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一般由政府行政机关承担。
2、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行政机关编制人员比较紧张,机构也有总量限额,加之效率不高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较好解决,往往对纷繁复杂的公共事务管理力不从心,不得不采取变通的办法,将一部分职能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3、从历史角度来看,这种授权、委托的作法虽说是一种过渡性的、临时性的变通措施,但却是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客观存在的体制机制问题。
4、长久以来,这些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体系。
5、行政执行型,比如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旅游局、档案局、畜牧水产局、公用事业局、房地产管理局、环卫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等;
6、执法监督型,比如文化市场稽查、无线电管理稽查、国土执法监察、环境监察、劳动保障监察、物价稽查、水政监察、港航局稽查、运政稽查、交通规费稽查、规划监察、房地产监察、卫生监督、物价检查、木材检查、渔政管理、农机安全监理之类的事业机构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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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判断所在的事业单位是否属于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如果属于,按照公务员法要求不得经商,如果不属于,进入第二步;
2、是否是党员?并且在事业单位担任县(处)级以上职位? 如果都是,不得经商;如果有一项不是,进入第三步。
3、核查所在单位对员工经商有无内部限制规定。有,辞职or放弃经商。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理论上是不可以的,不过只要没人举报,也不会有人去查你,大不了你说是家人经营的就是了,你懂的。不可以。 挂别人的名字可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在编和非在编两种,在编的人员不能经商,否则会受到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通过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考核合格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均属于国家在编的公职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经商。
不可以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按规定,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可以注册公司,也不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款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款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