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5-01-31 14: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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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其实,《劳动合同法》第82条最后一款的意思和第一款的意思是一样的,即要求单位在应该签定合同的时候你要是不签,那你要承担双倍的这样的责任,应该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时候,你要是不签,也要承担双倍工资的责任;同样,双倍工资的支付最多就是11月。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无论是二倍工资或是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目的都是促使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立法精神,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合同。当然,这里不应再适用二倍工资和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而应该通过劳动监察或劳动仲裁等途径来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