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违法责任主体)是指实施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主要有以下4种:
(1)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职权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同时,赋予了相应的安全生产事项行政审批的职责。如果由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领导人及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而导致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其失职、渎职和负有领导责任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了职责,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作出了规定。如果他们违法,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他们往往是各种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的第一知情者和直接受害者。从业人员的素质高低,对安全生产至关重要。所以《安全生产法》在赋予他们必要的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也设定了他们必须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因而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义务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也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作出了规定。如果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其承担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事项出具虚假证明,视其情节轻重,将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