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开始还以为你会问关于租金的问题,那个的话还真不懂
2,既然问强搬:首先一开始租赁合同结束后继续一方交租一方收租,就是事实上的租赁合同,不过法律上称不定期租赁合同,特点之一就是租赁双方均可以任意解除合同,换句话说,甲方可以随时不让乙方住,乙方可以随时搬走,但是呢,还必须给对方必要的时间。你问的话,2月28号让乙方3月走人是否给了必要时间呢?要看当地的租赁市场情况,不好作答(就个人而言这个时间其实挺充分了),符合“必要时间”的就合法不用赔,反之就不合法就要赔。
3,乙方还是另找他处吧
很复杂,首先请问“但乙方认为不妥,仍坚持缴纳少数租金”这段期间,甲方是否给乙方打过收据?“随后业主委托朋友找乙方拿租金后,乙方希望甲方写份回执之类的证明甚至立租赁合同,甲方坚决不办”是什么时候?这段期间的事是重点,你交代不清,也帮不了你首先时间你应该说清楚,这些事是否有第三人介入
不知道您是甲方还是一方。
如果您是甲方,向房产所在地法院告申庭申请《支付令》,同时申请财产保全。让甲方交纳租金,限期搬家。法院依法发出支付令后,过期强制扣押变卖财产,补偿所欠租金。
如果您是乙方,可通过找关系协商,写一份新的租赁合同。千万不要打官司,打官司肯定输。您欠租金在先,不占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