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五部委文件([2002]参联字1号)精神有关安置政策的规定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技术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末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当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退出现役后,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受,一律按照城镇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安置工作。在校大学生士兵退伍复学返回原专业学习,在部队荣立两次优秀士兵或者荣立一次三等功的退伍返回原学校可以选择本学校其他院系就读也可以自由选择本院系其他专业学习,学校应该给予支持,不得阻拦。
第十三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