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搜集新的证据,例如:监控资料、证人证言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扩展资料:
治安案件中殴打他人与故意伤害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将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22条中的“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行为分解为殴打他人和故意伤害行为。在执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这两种行为有一定的难度。有的民警认为,两者都对人体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不必分的太清。
有的民警认为,在对人体伤害过程中使用器械的是故意伤害,没有使用器械的则是殴打他人。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是错误的。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谈谈两者的异同。
殴打他人,是指行为人公然实施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打人行为,一般采用拳打脚踢等暴力方式,多以徒手为主,很少借助外物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他人。
故意伤害,是指一般借助外物以非暴力方式伤害他人身体,除了拳打脚踢或者使用棍棒等器具殴打外,以其他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都属于故意伤害。
如用机械撞击、电击、用锐器刺扎、用开水烫、使用放射性物质以及用牙咬、用手挠等等,必须是以外力直接作用于他人身体组织和器官,致使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和器官的正常功能受到破坏。
殴打他人和故意伤害的异同
两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都出于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侵犯的客体均是他人的身体权和健康权。
殴打他人和故意伤害均属于“行为犯”,即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受到伤害,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要分清殴打他人和故意伤害的区别,首先要弄明白法律立法的原意。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是指一种行为,即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但在实践中有许多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用殴打他人表述不尽合理,如用车撞、驱使动物伤人、设置陷阱伤人等,这些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很难用殴打他人来表述。所以,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故意伤害行为,以弥补原来立法的不足。
在以往实践中,一些较轻的殴打行为(如扇了一个耳光、打了一拳)并没有达到轻微伤害标准,依据原来的法律就不能进行处罚,使得许多案件处理不下去,被侵害人很不满意。
而故意伤害从字面意思理解应是对人体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不包括较轻的、没有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所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原来一种“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行为,表述为“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更加科学、合理。
因此,从上述立法意图来看,殴打他人和故意伤害是两种相对独立的行为,两者是有区别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证据
参考资料:人民网-治安案件中殴打他人与故意伤害的区别
被打了,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如果报案后警察说行为人不承认,就没有办法了,那纵粹是骗人的,想想,如果杀了人也不承认,就没事了吗?
找证据是警察的事。
法律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想办法收集证据,例如有证人等。
如果真的一点证据都找不到的话,只能吸取教训了。
我们家也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就是没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