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变换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即(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此时,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该种情形下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每个公司都有这样的计较员工!那告他们去吧,你当了老板你会怎么计划呢?什么事情只从自身考虑,不考虑企业,一个没有全局意识的人能成就什么事情呢? 动不动就是计较、纠结、评理。。。谁招聘了你就等着的被你抓小辫子吧!
我也遇到了同样的情况,我们是变相的开人,说不出差就算自动离职,我们签约时,工作地是全国,所以显得好被动,现在也没说让去异地办公,人事说是培训,有个领导回复邮件说是办公。我该怎么办,我现在还生病了 查看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