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0条

2024-12-15 19:5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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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是用人单位预告性解除权的规定,按照你的说法,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提前一个月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关系。但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N)必须支付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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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2: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回答3:

你好,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无过错情形下无故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一个月的工作作为补偿,至于支付的这一个月的工资数额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回答4:

40条所说是劳动者有过错单位解除的情形,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单位违法解除不适用第40天规定。月工资按照你单位按月实际支付的工资

回答5: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