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林洁早年失去丈夫,有二儿一女,林洁一直同女儿张霞生活在一起。林洁2003年初书写了一份遗嘱,然后请人用电脑打印出来,上面打印了林洁的名字和立遗嘱的时间,但无林洁的亲笔签名。遗嘱中指定由大儿子张道程、二儿子张道妙分别继承6间楼房的一半。银行存款21万余元及利息,全部金银首饰、珠宝及生活用品均由女儿张霞继承。2003年8月林洁老人去世。张霞以母亲的遗嘱为凭据将存款21万余元及利息取出并转存,其大哥张道程、二哥张道妙以母亲遗嘱是电脑打印,没有法律效力,张霞不能一人占有存款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题:张霞持有的电脑打印的遗嘱是否受法律保护?
这份打印的遗嘱应属无效。如无其他充分证据的证明,张霞持有的电脑打印的遗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继承法》第17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从你信中看:林洁亲自书写的遗嘱应属于自书遗嘱,只要此遗嘱由林洁的签名,并注明具体时间,就产生了法律效力。而张霞所持的电脑打印遗嘱,我们可以把它认为类似于代书遗嘱。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而张霞的电脑打印的遗嘱缺少电脑打字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的亲笔签名,亦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该遗嘱应归于无效。不过,如果林洁还持有其母书写的底稿,且有其母的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就可以以这份自书遗嘱的内容分割其母亲的遗产。
这个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打印的遗嘱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按照自书遗嘱对待:
1、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有遗嘱人本人的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
3、无相反证据。
若打印的自书遗嘱满足上述三点,可以按照自书遗嘱对待。这是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其中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若该打印的自书遗嘱不满足上述三点中的任意一点,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的保护。因为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对自书遗嘱有明确的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通俗的说《继承法》上要求,自书遗嘱是手写的,打印的自书遗嘱一般是无法律效力的。
综上所述,打印的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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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的《继承法》颁布时电脑还未普及,没有对打印遗嘱的法律性质以及法律效力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解释也没有相关指导性意见。但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书写习惯越来越倾向于使用电脑打印的方式,关于打印遗嘱的效力,实践中争议较为激烈。目前掌握的大多数法院的观点认为: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该遗嘱系遗嘱人亲自打印,那么也可视为“亲笔书写”,认定为自书遗嘱。若非遗嘱人亲自打印的,则应属于代书遗嘱应当满足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
1.立遗嘱时,尽量选择手写的方式
根据我们处理大量相同案件积累的经验,我们发现,自书遗嘱尤其是打印遗嘱极易发生效力。因此,如有可能,应尽量避免采用打印的方式设立遗嘱。虽然法院的裁判观点基本倾向于认可打印遗嘱的效力,但除上述案例观点以为,还有些法院的裁判观点(见延伸阅读二)认定即使是他人代替打印完成的遗嘱,能够证明确属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无需完全符合代书遗嘱的效力也可以认定为有效。但打印遗嘱也要遵循有效遗嘱的一般要求,如打印遗嘱也应当意思表示明确。因此,鉴于目前法律规定确实,司法意见不同意的实际情况,我们建议,在拟立遗嘱的过程中首先应选择没有争议的手写方式,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2.有条件的情况下我们建议尽量对遗嘱进行公证
公证遗嘱是对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的一种证明。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当数份遗嘱之间发生冲突时,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但定立时间不同的遗嘱之间发生冲突时,有公证遗嘱的,非经公证程序,不得变更公证遗嘱。可见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具有稳定性,也最具有信赖价值。选择公证遗嘱有利于合理的处理自己的财产,保证继承人不会产生不利于家庭团结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