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劳动立法上,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在程序上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处理这类案件,必须明确以下问题: (一)我国《仲裁法》第77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这即是说明,劳动争议仲裁不适用《仲裁法》。 (二)在劳动争议案件执行程序中如何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的说明? (1)对已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其执行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认为裁决确有错误的,可依《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有关规定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裁决不予执行的,视同未曾仲裁,当事人可重新申请劳动仲裁。 依《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目前,在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问题上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那么,在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是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呢?正确处理这一问题,应从《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立法本意进行分析。《民事诉讼法》适用的主体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因人身关系、财产关系而提起的诉讼。劳动法律关系是区别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即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217条中规定的仲裁,所涉及的仲裁范围在立法上未作明确规定,但从立法本意上分析,允许当事人自由达成协议的仲裁,主要是指一裁终局的仲裁,即当事人或选择仲裁,或选择诉讼,而且当事人一规定的经选择了仲裁后,即不能再进行诉讼(如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劳动法》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必经程序。劳动仲裁不应包涵在《民事诉讼法》第217条所规定的“仲裁”范围内。 (2)在劳动争议案件执行程序中如何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 《劳动法》颁布以后,对劳动争议的诉讼程序没有完整的规定,立法上还是空白。正是由于劳动立法不健全,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在程序上仍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但应当明确的是,如劳动立法对劳动争议诉讼有相关规定的,必须依照其规定。 综上所述,已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劳动立法对其在程序上如何继续操作虽未有明确规定,但从上述内容看,劳动立法对劳动争议案件提起诉讼的程序已有明确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必经的前置程序。基于劳动仲裁程序设定的目的及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条件,劳动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视为未曾仲裁,则当事人应重新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