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一、第一章 总则
1、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3、第三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4、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二、第二章 岗位设置
1、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2、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3、第七条 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三、第三章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1、第八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2、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3、第十条 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办理聘任手续。
4、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四、第四章 聘用合同
1、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2、第十三条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3、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4、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5、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6、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8、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五、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1、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2、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3、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4、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5、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六、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1、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3、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4、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5、第二十九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6、第三十条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7、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七、第七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1、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2、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3、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4、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5、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
八、第八章 人事争议处理
1、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2、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3、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4、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九、第九章 法律责任
1、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3、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第十章 附 则
1、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1、《条例》适应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将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聘用合同、考核培训、奖励处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人事争议处理,以及法律责任作为基本内容,确立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
2、《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4、《条例》明确,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5、《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明确岗位类别、等级。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6、《条例》规定了聘用合同的期限、初次就业人员的试用期,明确了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条件、列明了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终止后人事关系的终止。
7、《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8、《条例》明确了奖励的情形,确立了奖励的原则,明确了奖励种类。《条例》规定了处分的情形,明确了处分种类,提出了处分工作的要求,确立了处分解除制度。
9、《条例》规定,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10、《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11、《条例》特别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12、《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布,并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人事管理制度
□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人事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的聘用、试用、报到、保证、职务、任免、调迁、解职、服务、交
卸、给假、出差、值班、考核、奖惩、待遇、福利、退休、抚恤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
皆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公司自总经理以下工作人员,均称为本公司职员。
第四条 本公司各级员工,均应遵守本规则各项规定。
□ 聘 用
第一条 本公司所需员工,一律公开条件,向社会招聘。
第二条 本公司聘用各级员工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职务或工作者为
原则,但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第三条 新进员工的聘用,根据业务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门统筹计划,呈报标准。
第四条 本公司各级员工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才能聘用
(一)副总经理以上职位,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5年以上实际工
作经验,年龄在35岁以上。
(二)部门经理,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熟悉业务,具有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
在25岁以上。
(三)一般职员,高中以上学历,其条件符合职务要求。
第五条 本公司特勤人员(司机、保安、打字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经考试合格,才
能聘用:
(一)司机 有汽车驾驶执照,并具有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
(二)保安 身高1.72M以上,有安全保安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
(三)打字员 擅长中英文打字,有实际工作经验。
□ 试用及报到
第一条 新聘用人员应试用合格才试录用,试用期为三个月,期满合格者方予录用为正
式员工。
第二条 员工在试用期内品行和能力欠佳不适合工作者,可随时停止使用。
第三条 员工录用前应办理报到手续,并按规定时间上班。
(一)填写个人履历表;
(二)交登记照片5张;
(三)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交学历证。
□ 保 证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均应觅妥保证人,保证其在本公司服务期间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
新进员工于办妥保证手续后才能报到。前项保证手续及保证人责任均按保证书及保证规约执行。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保证人(以下简称保证人)以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经本公司认为适当者。
(一)团体保 资本充实经合法登记有案的工厂或商号;
(二)个人保 有正当职业,在社会上有相当信誉及地位的人士。但被保人的配偶或直系亲属或本公司董事监察人现职人员均不得为保证人。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经管现款、材料、成品等人员,其保证人应为相当的团体保。
第四条 被保人如有下列各款事情之一者,保证人应负一切赔偿责任,并负责代被保人
办理离职手续。
(一)违反本公司一切规章或营私、舞弊、盗窃及其它不法行为致本公司蒙受损害者;
(二)贪污公款挪用公物者。
(三)弃职潜逃者。
第五条 保证人的职业或住址如有变更时,应由保证人或被保人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
更正。
第六条 本公司员工如因职务变更对原保证人认为不能承担保证责任时,被保人应随时
另觅妥保证人。
第七条 保证人如因故欲退保或因其他事故丧失其保证资格时,应立即以书面通知本公
司,由被保人另觅新保证人办妥换保手续,发还原缴保证书后方得解除保证责任。
第八条 本公司员工的保证人如发现不妥时可随时通知被保人限期换保,在换保期间如
有必要可暂停其职务,待换保手续办妥后才准许复职。
第九条 本公司对员工的保证人如发现不妥时可随时通知被保人限期换保,在换保期间
如有必要可暂停其职务,待换保手续办妥后才准许复职。
第十条 本公司员工离职,经办妥移交手续后6个月内未发现任何弊端时才发还保证书
解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 职务任免
第一条 各级主管职务的委派分为实授、代理二种。
第二条 职务的任免除依章程项目须由董事会核定者外,各单位主管如认为有必要时可
填具调派意见表呈总经理核定任免。
第三条 职务任免经核定后由人事部门填发人事任(免)令。
第四条 职务委派经核定后准支职务加薪,其数额另行决定。
□ 迁 调
第一条 本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员工的职务或服务地点,被调的员
工如借故推诿,概以抗命论处。
第二条 各单位主管依其管辖内所属员工的个性、学识和能力,力求人尽其才以达到人
与事相互配合,可填具人事异动单呈核派调。
第三条 奉调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单位主管人员应于10日内,其他人员应于7日内办
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
前项奉调员工由于所管事物特别繁杂,无法如期办妥移交手续时,可酌予延长,最长以
5日为限。
第四条 奉调员工可比照出差旅费支给办法报支旅费。其随往的直系眷属得凭乘车证明
实支交通费,但以五口为限,搬运家具的运费,可检附单据及单位主管证明报支。
第五条 奉调员工离开原职时应办妥移交手续,才能赴新职单位报到,不能按时办理完
移交者呈准延期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以移交不清论处。
第六条 调任员工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所遗职务可由直属主管暂代理。
□ 解 职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的解职分为“当然解职”、“退休”、“辞职”、“停职”、“资遣”及免职或解雇六种。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死亡为“当然解职”。“当然解职”得依规定给恤。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退休给予退休金,其办法另定。
第四条 本公司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请辞日30天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在未奉核准
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一)保证人更换期间,所属一级单位主管认为必要停职者;
(二)因病延长假期超过6个月者;
(三)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第六条 命令停职者。遇到下列情况,酌情予以处理:
(一)因换保停职者,自停职日起15天内未办妥换保手续者,予以免职或解雇。
(二)因病命令停职者,自停职日起6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资遣或命令退休。
(三)因案命令停职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职或解雇,但侦查处分诉或判决无罪
确定后,可予复职。
第七条 本公司员工于停职期间,停发一切薪津,其服务年限以中断计。
第八条 本公司因实际业务需要或资遣有关员工,其办法另定。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离职,除“当然解职”及“命令解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者外,均应办理交接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准后才能离职。
□ 服 务
第一条 本公司各级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及公告。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应接受上级主管的指挥与监督,不得违抗,如有意见应于事前述明
核办。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应尊重公司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公司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
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公司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公司名义。
第四条 本公司员工不得经营或出资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事业或兼任公司以外
的职务,但经董事长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应尽忠职守,并保守业务上的一切机密。
第六条 本公司员工执行职务时,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无故稽延。
第七条 本公司员工处理业务,应有成本观念,对一切公物应加爱护,公物非经许可,
不得私自携出。
第八条 本公司员工对外接洽事项,应态度谦和,不得有骄傲满足以损害本公司名誉的
行为。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应彼此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妄生意见、吵闹、斗殴、搬弄是
非或其他扰乱秩序,妨碍风纪情事。
第十条 本公司员工出勤管理应依员工出勤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员工出勤管理办法另
订。
第十一条 本公司员工因业务需要加班者,应依加班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加班管理办法
另订。
□ 交卸手续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交卸分
(一)主管人员交卸。
(二)经管人员交卸。
第二条 称主管人员者为主管各级单位的人员。称经管人员者为直接经管财物或事务的
人员。
第三条 主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单位人员名册。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三)主管财务及事务。
第四条 经管人员应就下列事项分别造册办理移交。
(一)所经管的财物事务。
(二)未办及未了事项。
第五条 一级单位主管人员交卸时应由公司负责人派员监交,二级单位以下人员交卸时
可由该单位主管人员监交。
第六条 本公司员工的交接,如发生争执应由监交人述明经过,会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拟
具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核定。
第七条 主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之日将本章第三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第八条 经管人员移交应于交卸日将本章第四条规定的事项移交完毕。
第九条 主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
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十条 经管人员移交时,应由后任会同监交人依移交表册逐项点收清楚,于前任移交
后三日内接收完毕,检齐移交清册与前任及监交人会签呈报。
第十一条 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其因特别原因,经核准得指定负责人代为办理交
卸时,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负责。
第十二条 各级人员过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得责令于10内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致
公司受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
□ 请假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公司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时应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
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一)例假日
1.元旦;
2.春节;
3.妇女节(限女性);
4.劳动节;
5.国庆节。
(二)每星期日。
(三)其他经公司决定的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适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补假。
第二条 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7天为限。
(二)病假: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应具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积计以30天为限;住院者,以1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1年。
(三)婚假
1.员工结婚可请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包括例假日);
3.兄弟姐妹结婚可请假1天。
(四)产假
1.员工生育可请假8星期;小产4星期(均包括例假日)。晚婚假加11个月,办独生子女手续再加3个月;
2.配偶分娩可请假1天。
(五)丧假
1.父母配偶丧亡可请假丧假8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岳父母之丧亡可请假6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1天。
(六)公假 因兵役检查或军政各机关的调训,期间不满1个月者或应国家考试或担任各
级人民代表出席会议期间在3天以内者,可请公假;
(七)特别假 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
第三条 前条各款假期内的薪津照常支给。
第四条 第二条各条款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一)主管级以下人员,假期三天内由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经理(主任)核准;
(二)主管级人员,假期三天内由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协理或副总经理核准。
(三)经理级人员由协理以上主管核准。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所生的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论,期间以年为
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资照给。
过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规定命令退休。
第六条 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事假愈期按日计扣薪津,一年内事假积计超过30天者免职或解雇;
(一)病假愈期可以未请事假的假期抵销,事假不敷抵销时按日计扣薪津。
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 特准病假以半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特准病假期间薪资减半
发给,逾期者得予命令退休或资遣。
第八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呆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须亲自办理
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期届满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
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第十条 本公司员工旷工在7日以内按日计扣薪津。
第十一条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
假。
第十二条 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第十三条 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职者,比例递减。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销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
第十四条 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各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
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五条 在本公司服务1年以上满3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7天。服务3年以上未满5年每年给予特别休假15天,满10年以上每增满1年加给1天,但至多以30天为限。
第十六条 特别休假按以下手续办理
(一)每年初(元月)由各单位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自行排特别休假日期。特别休假日期
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原单位,一分逐级转呈各部(室)经理(主任)核阅后送人事单位备查。
(二)特别假休假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填员工请假记录卡),并觅妥职务代理人,
办妥职务交待后才能休假。
(三)基于业务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时,可比照休假天数的薪津数额改为奖金,若干休假期
间,因业务需要奉令销假照常工作而不被休假者,亦行照其未休假天数的薪资额改发奖金。
第十七条 员工在休假之前一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给予特别假
(一)事、病假积计逾21天者;
(二)旷工达3天以上者。�
□ 值班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司于节假日及每工作时间外应办一切事务,除由主管人员在各自职守内负责
外,应另派员工值班处理下列事项。
(一)临时发生事件及各项必要措施;
(二)指挥监督保安人员及值勤工人;
(三)预防灾害、盗窃及其它危机事项。
(四)随时注意清洁卫生安全措施与公务保密。
(五)公司交办的各项事宜。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值班,其时间规定如下
(一)自星期一至星期六每日下午五时半起至次日上午上班时间止。
(二)例假日、日班、上午8时起至下午5时半止(可随办公时间的变更而变更)。夜班,下午五时半起至次日上午8时止。
第三条 员工值班安排表由各部门编排,于上月底公布并通知值班人员按时值班。并应
在值日牌,写明值班员工的姓名,悬挂于明显地方。
第四条 值班员工应按照规定时间在指定场所连续执行任务,不得中途停歇或随意外出
,并须在本公司或工厂内所指定的地方食宿。
第五条 值班员工遇有事情发生可先进行处理,事后分别报告。如遇其职权不能处理的
,应立即呈报并请示主管领导办理。
第六条 值班员工收到电文应分别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可即时处理;
(二)非职权所及,视其性质立即联系有关部门负责人处理;
(三)密件或限时信件应立即原封保管,于上班时呈送有关领导。
第七条 值班员工应将值班时所处理的事项填具值班报告表,于交班时送主管领导转呈
核查,报告表另定。
第八条 值班员工如遇紧急事件处理得当,使公司减少损失者,公司视其情节给予嘉奖。
第九条 值班员工在值班时间内,擅离职守应给予记大过处分,因情节严重造成损失者,从重论处。
第十条 值班员工因病和其它原因不能值班的,应先行请假或请其它员工代理并呈准。
出差时亦同,代理者应负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员工值班可领取值班津贴,其标准另定。
□ 考 核
第一条 公司员工考核分为试用考核、平时考核及年中、年终考核等四种。
(一)试用考核依本公司人事规划规定任聘人员均应试用三个月。试用三个月后应参加试
用人员考核,由试用单位主管负责考核。如试用单位认为必要延长试用时间或改其派他单位试用亦或解雇,应附试用考核表,注明具体事实情节,呈报经理或主任核准。延长试用,不得超过三个月。考核人员应督导被考核人员提具试用期间心得报告。
(二)平时考核
1.各级主管对于所属员工应就其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随时严正考核,其有特殊
功过者,应随时报请奖惩;
2.主管人事人员,对于员工假勤奖惩应统计详载于请假记录簿内,并提供考核的参考。
(三)年中考核
于每年6月底举行,但经决议无必要时可予取消年中考核。
(四)年终考核
1.员工于每年12月底举行总考核一次;
2.考核时,担任初考各单位主管应参考平时考核记录簿及人事记录的假勤记录、填具考
核表密送复审。
第二条 考核年度为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者不得参加考核。
(一)试用人员;
(二)复职未满3个月或留职停薪者。
第四条 前条不得参加考核人员的姓名,免列于考核人员名册内,但应另附不参加考核
人员名册报备。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年中、年终考核分工工作效率、操行、态度、学识、勤惰等项目,
并可各分细目,以各细目分数评定(每项每分考核表另完成)。
第六条 考核成绩分优、甲、乙、丙等四级。
第七条 年中、年终考核分初考、复考及核一。其程序另定。
第八条 办理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不得营私舞弊或遗漏。
第九条 年中、年终考核时,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考核成绩不得列为优等。
(一)所请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计数超过人事规则请假办法规定日数者;
(二)旷工日数达2天以上者;
(三)本年度受记过以上处分未经抵销者。
第十条 年终奖金的加发与减发。
(一)本公司员工于考核年度内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可加发年终奖金:
1.嘉奖一次加发年终奖金3天;
2.记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0天;
3.记大功一次加发年终奖金1个月;
4.以上各项嘉奖记功次数依次类推,加发年终奖金。
(二)本公司员工于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减发年终奖金。
1.所请各假(不包括公假)合计数超过规定满一星期者,减发20%,满二星期者,减发40%
,满三星期者减发60%;
2.记过一次减发20%;
3.记大过一次减发60%;
4.以上各项请假期限及记达次数依次类推,减发年终奖金。
第十一条 任职未满一年者,其年终奖金按其服务月数比例发给。
□ 奖 惩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的奖励分为“奖金”、“记大功”、“记功”、“嘉奖”。
(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予“奖励”或“记大功”。
1.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者。
2.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功绩者。
3.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
4.在恶劣环境下,冒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
5.对于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事情,能事先揭发、制止者。
6.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功效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记功”。
1.对于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
2.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期完成者。
3.协助第(一)项1至3款人员达成任务确有贡献者。
4.利用废料有较大成果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嘉奖”。
1.品行优良、技术超群、工作认真、恪尽职守者。
2.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成效者。
3.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使生产不致中断者。
4.品行端正、遵守规章、服务指导,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5.节省物料,有显著成绩者。
(四)其他对本公司或公众有利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亦得以奖励。
第二条 员工的奖励,以嘉奖三次等于记功一次,记功三次等于记大功一次。�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的惩处分为“免职或解雇”、“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分
别予以惩处。
(一)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雇或免职”处分。
1.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
2.盗窃公司财务,挪用公款,故意毁损公物者。
3.携带违禁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4.在工作场所聚赌或斗殴者。
5.不服从主管的指挥调遣,且有威胁行为者。
6.利用工作时间,擅自在外兼职者。
7.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泄漏公司机密、捏造谣言或酿成意外灾害,致公司受重大损失者。
9.品行不端,严重损及公司信誉者。
10.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义者。
11.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旷工达7日以上者。
12.记大过达2次者。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降级”、“记大过”处分。
1.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2.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受损者。
3.违抗命令,或有威胁侮辱主管的行为,情节较轻者。
4.泄漏机密或虚报事实者。
5.品行不端有损公司信誉者。
6.在物料仓库或危险场所违背禁令,或吸烟引火者。
7.在工作场所男女嬉戏,有妨害风化行为者。
8.全年旷工达4日以上者。
(三)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记过”处分。
1.疏忽过失致公物损坏者。
2.未经准许,擅自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3.工作不力、屡诫不改者。
4.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影响秩序者。
5.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6.冒替签到或打卡者(本人及顶替者)。
(四)员工具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应予以(警告)处分。
1.遇非常事变,故意规避者。
2.在工作场所内喧哗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3.办事不力,于工作时间内偷闲怠眠者。
4.浪费物料者。
5.办公时间,私自外出者。
6.科长级以上人员,月份内迟到、早退次数累计7次(含7次)以上者。
(五)其他违反本公司各项规章,应予告诫事项者,应分别予以惩处。
第四条 员工的惩处,警告3次等于记过1次,记过3次等于记大过1次,累计记大过2次,应予免职或解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