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广电新闻局是三局合一的,最早合并的是上海“文广”。
三局合并后,并不是以哪个单位为主导,而是把三个局的业务统一起来。新组建的局的一把手,也许由原来的某个局的一把手担任,也许外派。原来各局的一把手还享受原来的级别和待遇,不过也许有的调任它职。
文化广电新闻局职能=文化部+广播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的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是国务院组成部委之一。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文化体制改革。
(三)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国性重大文化活动。
(四)拟定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国家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五)归口管理文化市场,拟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六)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拟定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七)管理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八)归口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的文化交流工作,拟定对外及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文化交流政策、法规;代表国家签订中外文化合作协定、年度执行计划和文化交流项目计划;指导驻外使(领)馆文化机构及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文化机构的工作。
(九)按照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文物局。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
(一) 起草新闻出版、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新闻出版业的方针政策;制订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的规章和重要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 制定新闻出版业的发展规划、宏观调控目标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制定全国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定新闻出版业的经济政策和有关的经济性宏观调控措施;指导、推进新闻出版业的改革。
(三) 审批新建出版单位(包括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下同)和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下同)总发行单位;审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审批著作权集体管理和涉外代理等机构;核准新闻出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出版物进出口单位及其在境外设立的类似机构。
(四) 对新闻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贸易等)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或组织查处违禁出版物和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出口单位的违规活动。
(五) 审核互联网从事出版信息服务的申请,对互联网出版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六) 拟定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并指导实施;查处或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扫黄打非"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扫黄打非"集中行动和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
(七) 拟定出版物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对出版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八) 负责音像制品出版、复制管理和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发行管理。
(九) 负责全国印刷业(包括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的监督管理。
(十) 组织、指导党和国家重要文件、文献以及教科书和其他重点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工作。
(十一) 管理著作权工作,查处或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侵权案件;代表国家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组织参加著作权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议的谈判、签约和国内履约活动。
(十二) 负责新闻出版和著作权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承办政府间文化协定中有关新闻出版、著作权项目的执行工作;管理、协调图书、报纸、期刊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口贸易;组织、推动出版物的出国(境)展览、展销和出口贸易。
(十三) 负责国家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工作。
(十四) 编制新闻出版业科技发展规划和信息化、网络化、标准化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新闻出版业的科技进步工作。
(十五) 编制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工作全国性评奖和表彰活动。
(十六) 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电总局的介绍:广电总局,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原为广电部。主要职能是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广播电视媒体。广电总局由中宣部和国务院领导。
广电总局的主要职能有:研究并拟定广播电视宣传和影视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舆论导向;指导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影视创作并协调其题材规划;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管理体制改革。
研究并起草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制订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规章和事业的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并负责内容审核。
审批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发放和吊销电影摄制、公映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证。
管理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工作,制订有关技术政策和标准,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适用高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研究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经济政策。
按照国家的统筹规划、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并管理;制订广播电视专用网的具体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受信息产业部委托,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参与制订国家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划。
领导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对其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统一组织和管理其节目的传输覆盖。
研究制订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管理并指导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另:地方的文化局+出版局+广播电视局都在国家大政方针下,根据地方情况做局部调整如下:
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全市文化艺术工作、文物工作和广播电视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市文化艺术、文物事业和广播电视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文化、文物、广播电视管理体制改革;研究贯彻上级有关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方面的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
三、管理全市文化艺术事业,指导文化艺术的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试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
四、全面贯彻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在新闻宣传、电视制作方面的方针政策;协助市委宣传部做好舆论导向和宣传管理工作。
五、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直接领导和管理昆山市广播电视台,对广播电视节目审查把关。组织、指导全市的广播电视宣传和节目创作及制作。
六、依法管理,监督全市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社会公共场所大屏幕;负责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及对社会上设立的闭路电视、公用天线系统进行审核和管理。
七、指导各镇文化广播电视站文化事业、广播电视事业建设方面的事项,维护广播电视、网络设施安全,依法对危害广电网络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理。
八、指导全市广播电视系统高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开发、利用,负责全市广播电视数据网的建设、开发及维护管理方面的工作。
九、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拟定全市社会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和产业的建设与发展;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管理全市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十、归口管理全市文化市场,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章,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负责对各类文化经营单位的管理和审批、审核,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十一、归口管理全市文化艺术、文物事业、广播电视的对外工作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合作交流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境外来访电视摄制组和中外合拍电视剧(片)等事项。
十二、研究拟定全市文化艺术事业、文物事业和广播电视事业的人才发展规划,制定人才培训和艺术教育规划组织实施。
十三、主管全市文物工作,监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加强文物法制建设,做好全市文物保护工作;管理全市考古事业、文物市场等有关工作。
十四、负责对全市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上述单位申请设立的初审、申报和年检工作。
十五、贯彻中央、省、市“扫黄”“打非”工作精神,负责制订全市“扫黄”“打非”工作计划和阶段行动方案。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新闻出版局职能:
一、 出版业管理 二、 印刷复制)业管理 三、 出版物发行管理 四、 著作权行政管理 五、“扫黄”“打非”工作 六、其他工作
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全市文化艺术工作、文物工作和广播电视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市文化艺术、文物事业和广播电视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文化、文物、广播电视管理体制改革;研究贯彻上级有关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方面的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
三、管理全市文化艺术事业,指导文化艺术的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试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动。
四、全面贯彻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在新闻宣传、电视制作方面的方针政策;协助市委宣传部做好舆论导向和宣传管理工作。
五、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直接领导和管理昆山市广播电视台,对广播电视节目审查把关。组织、指导全市的广播电视宣传和节目创作及制作。
六、依法管理,监督全市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社会公共场所大屏幕;负责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及对社会上设立的闭路电视、公用天线系统进行审核和管理。
七、指导各镇文化广播电视站文化事业、广播电视事业建设方面的事项,维护广播电视、网络设施安全,依法对危害广电网络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理。
八、指导全市广播电视系统高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开发、利用,负责全市广播电视数据网的建设、开发及维护管理方面的工作。
九、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拟定全市社会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和产业的建设与发展;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管理全市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十、归口管理全市文化市场,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章,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负责对各类文化经营单位的管理和审批、审核,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十一、归口管理全市文化艺术、文物事业、广播电视的对外工作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合作交流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境外来访电视摄制组和中外合拍电视剧(片)等事项。
十二、研究拟定全市文化艺术事业、文物事业和广播电视事业的人才发展规划,制定人才培训和艺术教育规划组织实施。
十三、主管全市文物工作,监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加强文物法制建设,做好全市文物保护工作;管理全市考古事业、文物市场等有关工作。
十四、负责对全市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上述单位申请设立的初审、申报和年检工作。
十五、贯彻中央、省、市“扫黄”“打非”工作精神,负责制订全市“扫黄”“打非”工作计划和阶段行动方案。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新闻出版局职能
县(市、区)级新闻出版(版权)管理部门是由当地政府授权负责本地区新闻出版业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和省、市新闻出版(版权)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新闻出版活动和出版物市场的有效监管,为繁荣本地区的新闻出版业,促进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健康有序发展服务。其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 出版业管理
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出版单位(含报纸、音像、电子出版物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单位及本地网站的网络出版等)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
根据新闻出版署《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负责本地区报纸变更项目的审核、申报和年检核验工作;负责审读本地区出版的报纸。
根据新闻出版署《报社记者站管理暂行办法》、《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负责对驻地记者站的审核、申报、指导、监督和管理,查处驻地记者站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 印刷(复制)业管理
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印刷业和音像、光盘复制企业的监督管理,查处本地区印刷企业在印刷、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负责审核、批准本地区单位或个人从事复印、影印、打印及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经营活动的申请,并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审核本地区单位和个人从事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及其它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申请,报请上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核发印刷业许可证;办理本地区单位设立内部印刷厂(所)的登记手续。
根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新闻出版总署《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批、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指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负责本地区光盘复制企业设立的审核、申报;负责本地区印刷企业、光盘生产企业年度核验的审核、上报工作。
三、 出版物发行管理
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和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负责辖区内各类出版物发行网点及各种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出版物市场管理产的部署、文件和指示,拟定地区性出版物市场管理制度。
负责审批设立出版物零售单位或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承办出版物零售单位的发证和年检工作;依据《江苏省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依法查处出版物发行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并实施行政处罚。
四、 著作权行政管理
根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由当地政府授权主管辖域内著作权管理工作。负责宣传《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并指导和监督在本地区实施;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普及著作权知识,提供有关的法律咨询服务。
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地区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著作权代理机构的业务工作;受理本地区著作权作品登记,调解本地区著作权纠纷,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对本地区著作权产业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扫黄”“打非”工作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的要求和县(市、区)政府授权,对外代表县(市、区)政府行使指导、协调县(市、区)级其它有关部门和全县(市、区)的“扫黄”“打非”工作职能;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扫黄”“打非”工作计划和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扫黄”“打非”集中行动。
依据管理权限,依法受理群众对非法出版活动的举报和投诉,对涉嫌非法出版、侵权盗版的出版物、淫秽色情类出版物,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及其他各类非法出版物作出鉴定或提出初审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依法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协调跨地区、跨部门的制黄、贩黄和非法出版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
组织出版物市场调查,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出版物市场实施专项治理;负责“扫黄”“打非”信息采集、管理和上报,及时转发和编写查禁通报,确保信息网络畅通。
六、其他工作
负责制定本地区新闻出版业发展规划、计划及实施办法,负责按上级要求按时、准备统计并上报各项新闻出版(版权)业发展指标、数据,负责指导和管理本地区报业、印刷业、发行业等各类行业协会。
负责本地区印刷业和出版物发行业从业人员的新闻出版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提高新闻出版队伍的思想、业务素质。承办当地党委、政府和省、市新闻出版(版权)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