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这是变相收取违约金的一种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根据以上规定,只有专业技能培训和竞业限制,才能约定违约金,学费补贴与竞业限制不粘边,如果按学费,应该是随着服务期限的增长,违约金越来越少。服务期满,违约金为零。而学费补贴这种方式,却是随着服务期限的增长,违约金越来越多。因此,我认为该条款约定无效。打个比方,学费补贴可以视为用人单位为培训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如果每月补贴N元,签订三年劳动合同,应支付36N元的培训费用,而如果只工作了两年,则应赔偿用人单位12N元的违约金,而这12N元还没有发,所以也就有用赔偿了。但按用人单位的这个规定,要把已发的24N元退还,用人单位相当于没有承担任何培训费用,这对劳动者是极不公平的。
建议你用一小时看一下《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也才能更全面地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会使你一生受益。
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注意收集证据。如果将来仲裁或诉讼,这很重要。
合法,也合理,义务与权利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