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该规定取消了原《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并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因此,你们总包不代扣代缴分包方税款。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应税劳务行为人为纳税义务人,总包人和分包人如果从事建筑安装劳务,他们分别是两个纳税人,依据营业额申报纳税。所以总包人按照总包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计提税款和申报纳税。
按差额。
按你们抵扣完分包合同后的差额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