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个问题应该这样认定:
1、你和甲之间并不是雇佣关系,而是属于承揽关系。 如何区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至关重要。雇佣关系是受雇人按照雇佣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按照受雇人提供的劳务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者主要区别如下:一、看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的雇佣关系中,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安排指挥雇主的工作,雇主必须为雇员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自始至终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承揽人对承揽活动享有自主支配权,只对劳动成果向定作方负责,定作人对如何完成工作的安排无权干预,《合同法》中规定,定作人有必要的监督核验权,但又规定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二、双方成立合同的前提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一般在选择雇员时,以雇员的劳动技能是否符合工作为标准,雇员则直接看劳动报酬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以应允提供劳务。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选任承揽方要考虑对方的设备,技能,信誉,劳力是否能胜任工作,承揽方则要考虑自己的技能和现有条件能否完成工作和获利来 缔结合同。三、提供工作的一方提供的内容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单纯的劳动力,以满足雇主的需要,在承揽合同中,承揽方则以其特有的技能提供劳动成果。四、提供工作的一方劳动设施依赖性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不需提供劳动设备,主要由其自身提供劳动力,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要自己提供设备,劳动条件以便于完成劳动成果,定作人不须提供劳动设备。
对于你的情况应该认定为属于承揽合同关系,那么你应该适用的就是《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建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具体到本案的处理, 无疑甲对你的工作指示存在重大的果实,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因为你和甲之间的共同的过错导致了乙受伤,因该说是你们两个成立了共同侵权。对于损害你们俩人因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然你们内部应该有个比例分配,应该大致是一人一半。
3、至于乙是受工厂指派,那么受伤后是否应该认定为公伤,属于企业内部问题。企业是否作出补偿,与你无关。如果进一步讲,即使企业要做出补偿,他们也有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最后的损失还是要落实到你和甲的身上。
4、甲和乙之间成立的是暂时的雇佣关系,甲要对乙从雇主的角度进行赔偿,但是他有权 就超出他的过错承担范围的部分向侵权人追偿,那也就是你了。
所以,虽然关系比较复杂,但是最终的责任人就是你和甲了,根据你的情况,应该是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当然,对于乙而言,你们二者是连带的责任关系
针对你的补充问题再回答一下,因为你是自备铲车,以你的技术来完成矿石的搬运,在实践中一般来讲雇用关系是一个继续性的合同。而承揽合同完成一定的工作既可。从你这个案子来看,认定为承揽合同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不过也不要慌阿,你也就承担一半的责任吧。
1、按你所说,乙的受伤应该属于工伤,化工厂应该要补偿其医疗费的。
2、乙是无过错,至于你嘛,其实你已经明知有危险存在了,且发生以外的可能性都比较大了,你仍然下坡工作,你是负有一定责任的;当然甲在这次事故中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过一定要有人证或是物证来证明当时甲确实是强行要求你违轨操作了的。
3、你与甲的雇佣关系并非此法律中所言的雇佣关系。此雇佣关系的成立,包括了雇佣的时间长短、次数的多少、关系的紧密、被雇佣人受指派的程度等等。依你所言,我感觉你只是这次被雇佣来从事此次工作的,所以不符合这种有着固定关系的雇佣关系啦。
不用负责。理由你前面说到的最高院的解释。乙方是工伤,应找化工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