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上的通讯地址不写可不可以?

2025-01-01 22: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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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劳动合同上的通讯地址可以不写。
2、《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显然,通讯地址并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且,通讯地址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所以,劳动合同中可以不写通讯地址。

回答2:

这个法律上是没有强制性规定的,主要还是看用人单位的要求,如果单位要求必须写那就得写,如果没有要求,那就可以不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