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烟草专卖法律,涉及到涉烟案件的移送主要有以下两项:
一、涉烟违法行为的移交处理。
1、未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五十七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违法行为
个人偷逃应缴税不满10万元、单位偷逃应缴税不满20万元等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二、涉烟刑事案件的移交处理: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2、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5、非法经营罪;
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开展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且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等情形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6、普通走私货物、物品罪:
(1)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2)单位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参考相关法律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三十七条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公安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加
大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力度的通知
(公通字[200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卫生厅、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烟草专卖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卫生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烟草专卖局:
2001年7月9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具体明确地规范了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查获的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向公安机关移送的程序。它对解决以罚代刑、降格处理,提高行政执法机关效能,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将起到积极作用。为严格执行《规定》,做好案件移送工作,进一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切实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对深入开展打假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的配合总体是好的,但在一些环节上也存在配合不到位,该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或者因移送不及时造成案件丧失侦办条件等问题。解决案件移送问题是增强打假合力的关键所在,各行政执法机关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要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对于促进信息交流、强化证据收集、预防暴力抗拒执法、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提高打击效能的重要意义。要真正统一思想,严格执行《规定》,尽快扭转打假工作中存在的“查封窝点多、处理人员少,行政处罚多、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少,立案多、结案少”的局面,切实形成合力,保障打假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认真学习并深入领会《规定》精神,正确处理好行政处罚与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关系。 各级公安机关和卫生、工商、质检、药品监管、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机关要以《规定》颁布实施为契机,及时组织执法人员全面学习《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这两类犯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和《规定》内容,熟悉、掌握各部门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中的职责和具体程序规定,严格操作程序,保障案件的及时移送。移送工作中,各级卫生、工商、质检、药品监管、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机关要处理好行政处罚与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关系,一是对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案件要按《规定》要求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严禁以罚代刑,对移送后公安机关决定依法不予立案的案件,要依法处理;二是要避免因行政处罚而贻误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工作进展,失去办案的有利时机。对工作中发生的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和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不依法办理等问题,要严格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
三、严格执行《规定》程序,积极做好工作配合。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受理、审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接办。要严格执行有关程序要求,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对不属本机关管辖的案件,要在接受后的24小时内转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自受案之日起3日内,公安机关要依照《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对于不需要立案的,要说明理由,及时退原移送机关。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规定》要求,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及应当出具的检验、鉴定结论。各有关检验、鉴定机构,对公安机关提出鉴定要求的,要及时、准确地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鉴定,以保障打假工作的正常进行。
行政执法机关在组织大规模打假行动前及在查处更大制假售假行政违法案件时,要及时联系公安机关介入,特别要防止涉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逃跑。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配合,并做好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的侦控和立案查处工作。对移送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逃跑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有关追捕工作,以保障行政执法和刑事侦查工作顺利进行。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和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可同时进行。
四、建立联系制度,共同调查研究,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加大对制假售假重点地区的整治力度。 各级卫生、工商、质检、药品监管、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要建立相互沟通、配合的联系制度,可通过联席会议制度或者更紧密的联系方式共同工作,及时通报信息、提供线索。要继续深入开展对本地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活动摸底、调研工作,总结特点,掌握动向,研究规律,特别是对发现的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假药劣药(医疗器械)、有毒有害食品、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等犯罪案件,要坚持露头就打,决不能使其形成气候和区域性制假售假活动。对制假售假活动猖撅地区,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联合整治措施,力争在年内使重点地区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局面得到扭转。
五、继续突出重点,深挖制假售假大案要案,集中打击一批违法犯罪人员。 近期,各级公安机关和卫生、工商、质检、药品监管、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机关要在前一阶段工作基础上,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企业投诉,仔细梳理、排查出一批制售假劣药品、食品、农业生产资料和烟草大要案件,采取挂牌督办、限时结案等方法,重点突破。特别是对中央领导同志批办、各部(局)督办和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案件,要落实办案单位和人员,全力侦办,并适时组织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增强公开震慑力度。公安机关对工作中发现和接报、受理的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线索,应当直接立案侦查。同时,各级公安机关要继续加大对暴力阻碍打假执法的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发生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对前一阶段打假工作中发生的此类案件和涉案人员,要追查到底,彻底查清案情,快侦快办。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发布部门:公安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日期:2001年0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1年09月25日 (中央法规)
参考内容:
《两高关于涉烟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几类涉烟刑事罪名及追刑标准
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则规定了案件移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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