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康条件
1.身高:新录:驾驶员身高应大于等于1.65M,其他海员应大于等于1.55M.
2.脊柱、四肢:五官端正,四肢无残疾,双下肢不等长不超过2CM,脊柱侧变不超过4CM并无后凸畸形。
3.视力: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或国际标准视力表,按其岗位需要分别规定为: (1)船长、驾驶员及值班水手 新录:双眼裸视力均在5.0(1.0)或以上,或者一眼达4.9(0.8)、另一眼达5.1(1.2)者为合格。 现职:双眼裸视力均在4.9(0.8)或以上,或者一眼达4.8(0.6)、另一眼达5.0(1.0)者为合格。 (2)轮机长、轮机员及值班机工、报(话)务员和电机员 新录:双眼裸视力均在4.8(0.6)或以上,或者一眼达4.6(0.4)、另一眼达4.9(0.8),或者双眼裸视力均在4.6(0.4)或以上,但经矫正后(即戴眼镜)双眼视力均能达5.0(1.0)者为合格。 现职:双眼裸视力均在4.6(0.4)或以上,或者一眼达4.5(0.3),另一眼达4.7(0.5);或者双眼裸视力均在4.5(0.3)或以上,但经矫正后(即戴眼镜)双眼视力均能达4.9(0.8)者为合格。 (3) 船舶甲板部或轮机部的其他船员及见习人员,可对应3.1或3.2中“现职”的标准检验合格。注:括号内为国家标准视力表显示数值.
4.色觉: 船长、驾驶员及值班水手:辨色完全正常。 轮机长、轮机员、报(话)务员和电机员:无红绿色盲。
5.视野:船长、驾驶员及值班水手:水平视野大于等于150°,垂直视野大于等于115°。
6.立体视觉:立体视觉锐度值小于60’’
7.听力: (1) 在不戴任何助听器和无视觉辅助时,两耳能分别听清距离五十厘米的机械秒表声者为合格。 (2) 轮机长、轮机员及值班机工以纯音听力计测定,两耳听力在0.5、1.0、2.0KHZ频段上损失均小于等于25dB,在3.0、4.0、6.0KHZ频段上损失均小于等于30 dB者为合格。
8.血压 新录:不高于18.66/12.0KPa(140/90mmHg)不低于:12.0/8.0KPa(90/60mmHg) 现职:不高于21.3/12.6KPa(160/95mmHg)不低于:12.0/8.0KPa(90/60mmHg)
二.职业适应性 1.暗适应:小于等于50S 2.语言能力:口齿清楚,无口吃 三.职业禁忌:心血管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泌尿系统疾病、血液系统疾病、内分泌代谢系统疾病、神经精神系统疾病、恶性肿瘤、性病。
四.传染病: 全体船员:急性病毒性肝炎,慢性活动性肝炎,细菌性痢疾,伤寒,付伤寒、霍乱、付霍乱,肺结核活动期。 菌者。厨工、服务员、管事、木匠:除全体船员所指的传染病外,HBSAG阳性,单项谷丙转氨酶升高,伤寒、菌痢、霍乱的健康带菌者。
1楼2楼太厉害了,你们都是船员的标兵!就算你们不是船员,你们也比船员厉害。
4 船员注册健康要求
4.1 年龄
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
4.2 身高
身高不低于155cm。
4.3 血压
收缩压90mmHg~140mmHg,舒张压60mmHg~90mmHg。
4.4 心率、呼吸频率
心率每分钟50次~100次,呼吸频率每分钟16次~20次。
4.5 视力
4.5.1 远视力
采用GB 11533规定的视力表小数记录法。双眼裸视力0.4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0.6及以上。
4.5.2 近视力
采用GB 11533规定的视力表小数记录法。双、眼裸视力均应在0.8及以上;或者双眼裸视力均在0.4及以上,但双眼矫正视力均能达1.0及以上。
4.6 视野
正常视野。
4.7 复视
无明显状况的证据。
4.8 暗适应
正常。
4.9 色觉
无红绿色盲。
4.10 听力
以电测听力计测定,两耳听力在0.5,1.0,2.0kHz频段上损失均小于等于30dB,在3.0,4.0,6.0kHz频段上损失均小于等于40dB。
4.11 语言
有效的语言沟通能力。
4.12 脊柱、四肢
双下肢不等长不超过2cm,脊柱侧弯不超过4cm并无明显后凸畸形,四肢无残缺。脊柱及四肢肌力正常,共济运动良好。
4.13 职业禁忌
4.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
4.13.2 不宜从事船员职业的其他病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