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文分为五个大段,分别为:
第一段:第一自然段,讲1927年4月28日是父亲的被难日。
第二段:第2-7自然段(从“那年春天一到“母亲只好不再说什么了”。),讲被捕前父亲工作的情形。
第三段:第8-17自然段(从“可怕的一天果然来了”到“我们被关在女拘留所里。)写父亲被捕的情形。
第四段:第18-29自然段(从“十几天过去了”到“想不到这竟是我们最后的一次见面”)讲在法庭上父亲与敌人作斗争。
第五段:第30-32自然段(从“28日黄昏”到结束。),写父亲被害之后家人沉痛的心情。
“法庭上”部分是分到第29自然段而不是28自然段,因为在29自然段中,作者描写的还是李大钊和家人在法庭上事情,情景还未离开法庭,描写了作者和父亲在法庭上见的最后一面。
拓展资料:
《十六年前的回忆》该文是李大钊的女儿李星华(1911—1979年)在1943年写的,是纪念自己的父亲被害十六周年时所作的文章。正值李大钊同志遇难十六周年所以题目为《十六年前的回忆》。文章属于回忆式文章;文章运用了 首尾呼应、倒叙和对比的写作手法;文章是采用第一人称按照时间的顺序和事情发展顺序写的。
作者李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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