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程序主要是:1、申请,当事人向劳动仲裁部门提交申请;2、审查,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应在七日内审查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3、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在开庭前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仲裁,开庭后应宣布仲裁人员名单,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然后当事人陈述并辩论,最后进行裁决;4、仲裁部门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开庭审理人事争议案件五个工作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仲裁庭组成人员等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在开庭前可以申请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