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禁的实施明太祖朱元璋出于政治上的需要,在对外贸易上,除为“怀柔远人”,允许部分国家或部族通过“朝贡”的方式进行贸易外,其他私人海外贸易一律禁止。洪武年间(1368~1398)屡申“通番禁令”,规定“滨海居民不许与外洋番人贸易”,颁布“将入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等严刑峻法。又在山东至广东的沿海地区修筑海防工事,建立严密的“巡检”制度。永乐以后,明廷仍屡申“严私通番国之禁”。但远不如洪武年间严厉,禁令的范围也逐渐缩小。永乐年间(1403~1424)对朝贡贸易的违禁事件,成化年间(1465~1487)对官吏私通番国的贸易事件,都采取比较宽容的态度。正德、嘉靖年间(1506~1566),西方殖民主义者渐次到东方寻找殖民地。嘉靖三十二年(1553)。葡萄牙殖民者以晾晒水渍货物为由,强借澳门。他们盘踞澳门,不服“抽分”,贩卖奴隶,危害明朝主权,并转向福建、浙江沿海从事违法的贸易活动。当时从事海上贸易者获利甚巨,故官僚地主多与商人相勾结,凭恃权势和厚资,串通官府,逃避禁令,招诱破产贫民出海。或违禁。私造双桅大舡下海,有的则“私充牙行,居积番货,以为窝主”。有的舶主更“名为商贩,时出剽劫”,既是走私商,又是海盗。有些豪门世家、奸商舶主,利欲熏心,不仅与葡萄牙殖民者进行非法贸易,而且勾结倭寇在东南沿海一带掳掠杀害中国人民,构成了有明一代的“倭寇之患”。嘉靖元年,给事中夏言认为倭寇起于市舶(即贡舶),建议罢市舶,厉行海禁。朝廷接受建议,封锁沿海各港口,销毁出海船只,禁止下海捕鱼捞虾,断绝海上交通。凡违禁者,必依法处以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