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
(1)自行辩护的权利;
(2)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
(3)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的权利;
(4)对司法人员侵犯自己权利的行为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
(5)对审理自己案件的司法人员要求回避的权利;
(6)对判决提出上诉、申诉的权利;
(7)不受非法拘留、逮捕和超期羁押的权利。
扩展资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义务
(1)对于公安、司法机关依法采用的强制措施,以及检查、搜查、扣押等站差措施,应予合作;
(2)对于侦查人员在讯问中所提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应当如实回答;
(3)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笔录经核对并承认没有错误应当签名或盖章;
(4)承受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出席并接受法庭审判;
(5)对于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义务执行或协助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侦查、审查起诉、审理期间)中享有的权利如下(五个方面七十二项):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基本权利
1、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获得辩护的权利及其他诉讼权利。
3、控告的权利。
4、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5、被无罪推定的权利。
6、申请回避的权利。
7、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8、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9、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10、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11、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
1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对错误没收的财产要求返还、赔偿的权利。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期间享有的权利
13、被依法传唤和讯问的权利。
14、讯问时被告知权利义务及进行辩解的权利。
15、要求辩护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等法律服务的权利。
16、与辩护律师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17、另行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18、不被非法拘传的权利。
19、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提出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权利。
20、取保候审结束后有领取退还的保证金的权利。
21、被监视居住及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后有知悉权。
22、被拘留后家属有知悉权。
23、被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有要求当面陈述的权利。
24、被逮捕后家属有知悉权。
25、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应报请人大许可或通知。
26、对政协委员采取强制措施应通报政协。
27、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28、无罪辩解和拒绝回答无关问题的权利。
29、聋、哑人被讯问时要求手语翻译的权利。
30、核对、补充或者改正讯问笔录的权利。
31、有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
32、被搜查时的权利保护。
33、女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体被检查或搜查时的保护。
34、申请出售被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权利。
35、对鉴定意见有知悉权和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权利。
36、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有被告知案件移送情况的权利。
37、申请审查羁押必要性的权利。
(三)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期间的权利
38、向检察院发表意见的权利。
39、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40、对不起诉决定有知悉权和申诉权。
41、被决定不起诉后被释放及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权利。
42、移送审查起诉有知悉权。
(四)被告人在起诉阶段的权利
43、开庭知悉权及参与庭前准备的权利。
44、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和更换辩护人的权利。
45、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
46、隐私案件及商业秘密案件不公开审理的权利。
47、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的权利。
48、庭审中向证人发问的权利。
49、对证人证言提出异议并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
50、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权利。
51、对物证、书证进行辨认、要求当庭宣读证据文书并发表意见的权利。
52、要求调取新证据的权利。
53、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提起反诉的权利。
54、有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权利。
55、简易程序中的进行法庭辩论的权利。
56、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的权利。
57、核对法庭笔录的权利。
58、庭审时对讯问活动合法性活动提出异议的权利。
59、判决结果的知悉权。
60、对一审判决、裁定有上诉的权利。
61、上诉不被加刑的权利。
62、对不开庭审理的二审案件有发表意见的权利。
63、对按照第一审程序重审的案件进行上诉的权利。
64、就死刑复核案件向法院发表意见的权利。
65、申诉的权利。
66、无罪、免除刑事处罚时被立即释放的权利。
(五)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权利保护
67、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
68、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慎用羁押措施及分别羁押的规定。
69、对未成年人的讯问与审判,法定代理人有在场和代为行使相关诉讼权利的权利。
70、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利保护。
71、未成年人的人格受到保护。
72、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的封存。
您好,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包括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检察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对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9、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10、核对笔录的权利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纠正。
11、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12、获得赔偿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