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很显然,对方并没有随意殴打当事人,将当事人的腿砍断是对当事人和他的朋友们在麻将馆闹事的一种应对措施,虽然在当事人和他的朋友们没有动手的情况下行为不当,但并不属于寻衅滋事的行为。
麻将馆属于公共场所,当事人和他的朋友们前去闹事,很明显是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款的行为。警方定的寻衅滋事罪犯罪嫌疑人应该是当事人和他的朋友们,如果法院认定犯罪属实,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首先先明确一下什么是“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所以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
根据你目前的描述,你不符合寻衅滋事罪条件的1、3、条,但你当时有可能“恐吓”他人(第二条)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第四条)。如果你的“恐吓”或者“闹事”并没有产生严重后果或者情节严重的话(比如你的恐吓致使被恐吓人自杀、自残等),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硬要说的话,你和你朋友的行为可以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还有一点要说明,定罪不是警察的职责。警察负责立案、侦破,然后由检查机关根据警察提供的材料裁定提起或不提起诉讼,最后由法院来定罪。
最后我个人建议你可以反过来起诉对方对你进行了刑事犯罪,造成了人身伤害并要求进行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