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2025-01-27 02:3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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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第二百三十二条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

  (三)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五)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这是关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结案的规定。

回答2: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是关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结案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1. 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2. 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

  3. 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4.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5. 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