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是法定的非政府组织,并将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执法监管部门吸纳为委员单位。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专职工作人员一般为事业编制,组织关系挂靠当地工商局。
扩展资料:
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是法定的非政府组织,并将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执法监管部门吸纳为委员单位。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专职工作人员一般为事业编制,组织关系挂靠当地工商局。
消委是属于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组织,目前全国的情况都是挂靠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很多地方都没有独立的工作人员,是由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兼任。消委的法律地位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的专门的规定。一般来说是归工商局管,不是政府部门
从理论上来说,消费者协会属于民间组织,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有过任何隶属或被管理者等到关系。但在实际运行因为要用一定的手段才有可能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所以出面作消费者纠纷工作的都是工商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这样社会上就有很多人认为消费者协会就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其实这种认识是不太正确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是法定的非政府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