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犯罪行为,为了保证对犯罪行为人处以与其罪行相当的刑罚,不会过轻或者过重,通常是由法院来裁决。法院可以说是公平正义的象征。但是,对于法益的有效保护,我国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公民有权利行使私力救济阻止犯罪的发生。如《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了“正当防卫”。也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0条“正当防卫”的立法旨趣在于,公力救济不是任何时候都能有效保护法益,因此,出于功利性的需求,法律“允许”行为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私力救济保护法益免受侵害。由于私力救济可能存在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权的情况(不能认为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就没有人权了,他只是需要根据自己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法律作出了限制,即正当防卫的行使必须同时满足时间、限度等五个条件。特别是对实施正当防卫的前提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侵害还没有开始,或者已经完成,那么,这种所谓的“防卫行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不算犯罪,但如果犯罪行为已经结束,那就构成犯罪了
不算,但要有限度,否则是防卫过当。如果完了你再做就是犯罪。
算!只能轻判
正在不犯法,完了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