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应该给你报销的,各种原因,12月份的费用很可能就会跨年,如果不给报销的话,以后公司的开支谁还敢垫付呢。你这还是房租费,如果是出差人员的差旅费,那人还在外地呢,怎么赶在年底前回来报销啊。财务再不给报销的话,直接去找老板理论,哪有干活还贴钱的。。。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会计应该在13年底计提了13年12月份的房租费用,如果没有计提,也可以在发现时补记,跨年的作为会计前期差错,如果金额小,可以直接计入2014年当年费用,但如果金额大的话就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
税法跨年度费用是否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公告》)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企业由于出现应在当期扣除而未扣除的税费,从而多缴了税款,以后年度发现后应当准予追补确认退还,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改变税费扣除的所属年度,应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目前,企业之间由于拖欠款项或者债务纠纷等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取得发票,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和2012年第15号公告解决了纳税人跨年度取得发票的税前扣除问题,预缴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汇算清缴时按税法规定处理,避免了退税的繁琐手续。逾期取得的票据等有效凭证,可追溯在成本、费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即企业应先行调增成本、费用发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收到发票等合法凭据的月份或年度,再调减原扣除项目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由此可能在费用支出等扣除项目发生的所属年度造成的多缴税款,可在收到发票的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申请抵缴,抵缴不足的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抵缴或是要求税务机关退还税款,时限不得超过3年。
税务规定发票在规定的年度内未取得发票可以在暂估入账,在汇算清缴时予以补齐。另外还规定跨年度发票不予做账。希望可以帮到你
跨年发票及超过资产负债表日开具的发票。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期的收入费用应该在当月反映,但往往实际工作中不能实现这一问题,就像你刚刚说的问题也是这种情况。但为了反映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在发生此项费用的当期,应该根据会计的原则预提当期的费用,以便日后方便处理。贵公司在财务处理的可能未注意到此类问题,才产生了此类情况的发生。因以上问题比较特殊,牵涉的年终所得税的汇算。可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要求进行处理。此观点只代表个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