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据此,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分别为: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原则。
(1)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保护”,《民法典》第1041条重申“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既是对这一宪法原则的落实,同时也使这一原则更加的具体化。
(2)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原则既包涵结婚自由,也包涵离婚自由,我国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自由原则并非倡导放任自己、轻率随意地对待婚姻,而是为了保护当事人走入幸福婚姻与结束不幸婚姻的自主权。
(3)一夫一妻原则: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此对应,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了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维护一夫一妻制原则。
(4)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在婚姻关系中表现为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具体体现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方方面面,如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平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等。
(5)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往往处于弱势者的地位,较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需立法规定予以特别关注。
如《民法典》第1082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如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第1044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第1084条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被监护、收养、抚养的权益;
再如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以保护老年人依法被赡养的权利。
(一)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这是我国婚
姻法的核心。其基本含义是指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男女
双方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结婚和
离婚都不附带任何外在条件,以男女双方是否有感情作
为婚姻成立、延续或解除的唯一根据。禁止买卖婚姻、包
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婚姻自由只有在社会
主义社会才能真正做到。封建社会的婚姻是维护封建等
级特权联系的纽带,资本主义社会所标榜的“婚姻自由”
只不过是“契约自由”的一种特殊形式。社会主义制度下
的婚姻自由不仅在法律上铲除了剥削和压迫的根源,妇
女在经济上获得了独立,才使婚姻自由真正成为现实。当
然,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自由是服从社会主义原则
的,它是人民的一项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又不是绝
对的,还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二)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及其他破坏一夫一
妻制的行为。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个人同时只能有一个配
偶。实行真正的一夫一妻制,是社会主义制度下两性关系
的客观要求,是婚姻家庭关系上实现男女平等的必要条
件。一夫一妻制在人类社会虽然已经有几千年,但在私有
制社会里却是专对妇女而言的虚伪的一夫一妻制 。只有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男女是完全平等的,才能真正实行一
夫一妻制。
(三)实行男女平等,反对男尊女卑。我国婚姻法所规
定的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各方面享
有平等的权利,负有平等的义务。这个原则是社会主义婚
姻家庭制度区别于一切剥削阶级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标
志。实行男女平等,就必须反对男尊女卑的旧思想,提高
妇女的地位,尊重和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
待。妇女、儿童和老人是主要的家庭成员,他们的合法权
益得不到保护,家庭就不可能幸福,社会也不会安宁。妇
女占人口的半数,她们是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又是
家庭主妇和伟大的母亲,她们理应受到尊重。儿童是国家
的后代、民族的未来、人类的希望,保护和培养儿童,使他
们健康成长,不仅是社会主义家庭的职能之一,也是社会
的任务。老人为社会贡献了毕生精力,为抚养子女付出了
心血,他们当之无愧地应该受到人们的受戴和保护。
(五)计划生育,反对封建主义的生育观。计划生育,
是社会人口再生产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实现四化建设
的重要条件。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婚姻
法正是基于这一原则,规定了实行计划生育是每对夫妻
的义务。只有计划生育,才能做到“优生、优育”,提高人口
素质,保护母亲的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5项:
(一)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买卖婚姻。
(二)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及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
(三)实行男女平等,反对男尊女卑。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
(五)计划生育,反对封建主义的生育观。
一、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二、一夫一妻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在一夫一妻制度下,任何人,无论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一切公开或隐蔽的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
三、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五、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再生产。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实行计划生育是为了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保障基本原则的六项禁止性规定
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三、禁止重婚
四、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五、禁止家庭暴力
六、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