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立即执行死刑。犯罪嫌疑人先行强奸受害人,而后杀人灭口,涉嫌强奸罪及故意杀人罪。人民法院在审理该起刑事案件时,在检方提供了足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上述两种罪行的情形下,会将犯罪嫌疑人数罪并罚,极有可能会判处其合并执行死刑。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扩展资料:
《刑法》同时指出: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西双版纳公安局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问题所体现的情形是不可能存在的。犯罪嫌疑人先行强奸受害人,而后杀人灭口,涉嫌强奸罪及故意杀人罪。人民法院在审理该起刑事案件时,在检方提供了足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上述两种罪行的情形下,会将犯罪嫌疑人数罪并罚,极有可能会判处其合并执行死刑。合并执行死刑的情形下,在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后,经周强院长签署死刑执行命令后,会立即执行,不存在羁押其几年后,再执行死刑的情形。
2、刑法236条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从重处罚。
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A、强奸妇女或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B、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C、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
D、二人以上轮奸的。
E、致使受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刑法232条规定,故意杀人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情节轻微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4、犯罪嫌疑人强奸妇女,而后为了防止犯罪行为暴漏,杀害受害人,杀人灭口。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手段十分残忍。其故意杀人罪的量刑起点必定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其强奸罪的量刑也应以从重处罚的情形,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予以量刑。数罪并罚,极有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5、受害人直系亲属,可以在检方提起公诉阶段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人必要的生活费、鉴于其非法剥夺受害人生命,给其直系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2条、236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19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条、7条
你好!
《刑法》第五十条【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减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减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由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奸淫幼女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手段强奸妇女处三年上十年下有期徒刑
奸淫满十四周岁幼女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处十年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
(三)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
(四)二人上轮奸;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严重
对被害人先强奸,后杀害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两罪,应当数罪并罚。最高刑为死刑,最低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你说的情况是死刑缓期执行。被判了死缓的人,一般就死不了。而不是先关两年,再执行死刑。
PS:关于死缓的撤销,在学理界刑法学界与刑事诉讼法学界看法不一。刑法学界认为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由高人民法院核准就可以立即执行死刑,而刑事诉讼法学界则认为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由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完两年的死缓期,再执行死刑。
不是的,看法院如何判决了。可以直接判死刑。如果判死缓,一般就死不掉了。
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就因为有了“死缓”这个“免死牌”,两份一字之差的判决书,顿时间在家属间和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中国网》 所以应该要坐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