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用语中,应当的效力比可以高。所谓应当,是法定的必须如此,如果不如此就是违法,行为效力会受到影响,是与可以相对应的。所谓可以,是授权性的规定,基本上可以等同于“有权”。
在法条中大部分是以法律规则形式出现的,应当与可以实际上就是法理上的强制性规则与授权性规则。
在刑法与行政法上的应当与可以是最多的。其中又以刑法上的最为突出。
刑法大篇幅的法条规定了应当如何,可以如何。分布在总则与分则中。
如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简而言之,就是说在未成年犯罪进行量刑时,首先要考虑的情节就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也就是必须先在法定量刑情节中考虑从轻发落。
而聋盲哑的人,因为是身体上残疾的,对其在量刑上进行适当的照顾,但是这个照顾要视具体情况和实际案件考虑的,因此规定了可以。也就是说不是一定要进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其刑罚的。
其实法律这样规定赋予了法官在量刑上自由裁量权,法官在量刑时,要考虑到具体案件的构成要件、社会危害程度、手段、目的、社会影响等等。
因此,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应当怎么样,那么法官在具体操作中是可以利用自己的常识进行适当的判断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的。
法律条文中的“应当”是和“可以”相对应的一个词语;对于“应当”的理解就等同于“必须”,而“可以”可以理解为可为或可不为。
换而言之,就是说“应当”就是强制性规范,“可以”就是选择性或者授权性规范。
举个例子:法律规定“应当”从重或处罚,法院在量刑时,必须对犯罪分子从重处罚,不然就是违法。
法律上的应当就是必须,没有选择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