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公两人都是二婚,婚前各有一个女儿,离婚时都把女儿判给了对方,现在组合的家想生一个小孩可以吧?

2024-12-03 08:3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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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是不允许的。
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定,由于你俩都有孩子,所以不符合再生育的条件。如果再生育,那就属于第三胎了,我国没有第三胎相关规定,是不允许的。具体12种情况能生“二胎”,你俩属于第四条,但不符合条件: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3、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4、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5、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6、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7、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8、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10、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11、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12、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回答2:

可以的,请看第(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同时《婚姻法》也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生育政策:推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市(不含县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独生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五)夫妻中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六)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回答3:

重新组合的家庭当然可以再生一个孩子的,孩子固然要要的,要先稳固好你们之间的感情和物质基础,在生活和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然后再考虑生孩子,不要太盲目,要明白孩子并不是唯一联系感情的纽带,重要的还是你们双方的感情要更稳固和牢靠,才会让从新组合的家庭能够长久的维持下去。

回答4:

可以生呀,我同事再婚后和二婚老公又生了一个,不过本身女方的女儿就跟着妈妈,男方的女儿也是跟着妈妈,